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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修法加重跨境販毒刑責

2018-03-21 06:35

    適時修法加重跨境販毒刑責

    司警揭發有香港犯罪集團涉嫌利用年輕人包括未成人偷運毒品來澳販賣,令人髮指。近年,港人在本澳涉及毒品案為數不少。保安司長辦公室數據顯示,去年全年港人在本澳販毒錄得二十四宗、吸毒錄得十一宗,其中吸毒宗數同比增加一半有多。

    利潤豐厚鋌而走險

    社會有意見認為,這或與在本澳涉毒犯罪“成本”不太高有莫大關係。根據非正式統計,今年截至昨日,警方查獲港人涉及毒品案已有九宗,共拘捕及帶走十二名香港男女,當中兩人更為未成年學生。

    保安司長辦公室數據顯示,去年全年港人在本澳販毒錄得二十四宗,拘捕二十九男三女;吸毒錄得十一宗,拘捕八男七女。前年,港人在本澳販毒錄得二十八宗,拘捕三十二男三女;吸毒錄得五宗,拘捕兩男三女。由於販毒利潤豐厚,令不少人鋌而走險。

    據香港《危險藥物條例》,任何人販運危險藥物(販運是指向他人出售或供應危險藥物),或製造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及罰款五百萬港元。任何人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及罰款一百萬港元。就算祇持有吸毒工具,一經定罪,最高也可判處三年監禁及罰款一萬港元。

    相對本澳《禁毒法》,“販毒罪”刑責,一經定罪,可判處五至十五年監禁;就算涉及未成年人,刑責加重三分之一,最高也祇能判處二十年監禁。“吸毒罪”和“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刑責,祇可判處三個月至一年監禁。因此,港澳兩地涉毒品刑責“落差”甚大。

    港澳刑責落差甚大

    對毒販及吸毒者而言,本澳涉毒犯罪“成本”不太高。本澳警方雖持續添置設備,並增加人手嚴厲打擊販毒及吸毒罪行。然而,若刑責沒有足夠阻嚇力,實難以遏止販毒及吸毒案。所以,當局須適時再修法,尤其加重跨境販毒刑責,避免本澳成為毒品“中轉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