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偽鈔觸刑法
貨幣是社會經濟交易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媒介物,為了維護貨幣的公共信用與交易安全,澳門《刑法典》對偽造貨幣行為的處罰進行了規範。該法典第255條(將假貨幣轉手)規定,行為人在收受貨幣之後得知是假貨幣,隨後以任何方式將假貨幣充當正當貨幣轉手或使之流通,科最高240日罰金。
因此,市民須掌握紙幣的防偽特徵,進行現金交易時要提高警覺,避免招致損失。若不幸收到偽鈔,請不要將之撕毀或丟掉或當作收藏品,更不可試圖再次使用,應盡快向司警局報案,提供收到偽鈔的時間、地點、數量等詳情,警民合作,共同打擊偽鈔犯罪。
(司法警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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