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本澳現時仍未有制定城市總規劃,而《海域管理綱要法》法案中則建議:「海洋功能區劃與城市規劃應相互配合。」負責細則審議海管法案的立法會二常會就關注到,具體上政府如何處理,當中是城市總規先抑或海洋功能先?還是事先協調或兩個規劃一齊考慮?
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午繼續細則審議海管法案,在經過之前委員會與政府代表的討論後,政府日前提出新修訂法案的工作文本。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指,政府接納委員會和立法會顧問大部份意見。
不過,在第七條「海洋功能區劃」,第三款仍維持原案寫法:「海洋功能區劃與城市規劃應相互配合。」委員會認為並沒有說明具體的配合情況,關注到日後兩者規劃會出現衝突情況。陳澤武舉例,現時政府在填海新城A區已有規劃,包括興建公屋和文化設施等,然而,如果日後在海洋功能規劃上提出風力發電,那就可能出現兩者不配合的情況。因此,委員會將會與政府舉行會議,希望說明對城規與海洋功能規劃的兩者,具體上如何處理。
另外,法案列明在公佈翌日生效,立法會顧問曾向政府反映,擔心執行上未能充份準備,而政府稱已準備好,但仍有議員憂慮時間不足,對此,委員會亦將在下次會議向政府了解。
此外,法案建議海洋功能區劃的制定及其修改,經徵詢中央人民政府的意見後,由公佈於特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對此,委員會之前曾認為,涉國家機密的內容不應公開,立法會顧問亦指內地相關法律也有保密條款,故應在法案列出有關條款。不過,政府並沒有接納,對此,委員會亦會向政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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