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終審法院訂定對所有法院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盜竊犯罪是在對贓物的控制達到穩定狀態才算既遂。 終審法院是在審理 1宗盜竊案上訴時統一司法見解。案中被告趁受害人不備時,取去對方的手提包後逃走,期間一直被路過的司警追趕而扔掉贓物。被告在案件一審被判以既遂方式觸犯加重盜竊罪,處以 2年徒刑,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上訴時,亦維持原判決。被告其後以中級法院的裁決與終審法院在過往同類案件的司法見解對立為由上訴。 終審法院在判決中,維持盜竊犯罪是在對贓物的控制達到穩定狀態才算既遂的司法見解,同時推翻中級法院判決,裁定案中被告屬盜竊未遂,改判刑 1年 6個月。 (梁舒婷 盧宇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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