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用事業關注協會理事長鄭仲輝認為,的士強制錄音錄影已經足夠取證,加上新法律調高罰則,產生阻嚇作用,所以,無需採用「放蛇」這種刑事偵查手段來應付的士司機行政違法。若將來廣泛實施「放蛇」,可能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市民和議員需要考慮,在的士「放蛇」是否落藥過重?
立法會現正審議「的士法案」。法案訂明,當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及治安警察局警務人員遇上的士司機行政違法,便可執行職務,俗稱「放蛇」。現行法律只有很少刑事領域 (有組織犯罪和販毒) 容許採用這種偵查手段。
公用事業關注協會理事長鄭仲輝認為,實施的士強制錄音錄影便已足夠,不應實施「放蛇」。他提出,既然錄音錄影已經證據確鑿,何需「放蛇」取證?為何採用偵查嚴重刑事罪行去應對行政違法?的士問題可以「放蛇」的話,將來會否採用到各種行政違法?例如:「放蛇」對付賣生菓的小販?將來會否不只是交通事務局,海關、民署等人員都獲授權「放蛇」?
每一種藥物都有副作用,不當使用藥物更會造成傷害。鄭仲輝比喻,「放蛇」如同最強力的抗生素,不應隨便使用。然而,政府多年來面對的士問題,連傷風素都沒有用,現在就直接用抗生素。對此,市民和議員都要考慮是否落藥過重?他認為,的士問題一直沒有解決是法規過時,阻嚇力度不足。現在,立法會制訂具阻嚇力的罰則應該足夠。
另外,「的士法案」訂明,司機作出「拒載和揀客」、「議價」、「濫收車資」等行為,除罰款外,如五年內累計達四次,將被註銷駕駛員證。鄭仲輝建議採用扣分制,在一年內,司機被扣全部分數,便要註銷駕駛員證。
的士司機應「駕者有其車」
政府建議,將來只向公司發出的士牌,不再向個人發牌。鄭仲輝認為,不應只向公司發牌。並指出,合法司機每月收入約兩萬元,且要面對高昂的車租,他們希望「駕者有其車」。一般而言,每輛的士分三更營運,鄭仲輝建議,政府容許兩名或以上持有的士駕照的居民取得的士牌。與為公司「打工」相比,若能「駕者有其車」,相信司機會更積極提供有質素的服務,乘客也可得益。
對於政府辯解,公司制易於管理,鄭仲輝認為,現在難以管理是因為的士罰則阻嚇力不足和取證工具不夠等,這可望透過新法律得以解決。他覺得,政府每當在操作上遇到問題便抽身,交給其他人解決,這不是「小政府」,而是「懶政府」。鄭仲輝也擔心,公司制將會出現壟斷的狀況,並提醒,任何行業的壟斷都是壞事。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