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10時開會,繼續討論的士制度法案。法案建議規定的士牌照申請人,若過往曾觸犯謀殺、禁錮和販毒等被判刑,將不獲發牌。委員會關注相關條文是否要求太嚴格,或阻礙更新人士重返社會。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今次會議主要討論了《輕型出租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的14至23條條文。委員會關注到,第17條中規定,曾因故意實施侵犯生命罪、傷人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侵犯所有權罪、關注恐怖主義的犯罪及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毒品的犯罪而被判刑者,及曾因駕駛車輛時實施犯罪而被判刑者,不獲發的士駕駛員證;但已復權者除外。黃顯輝指出,上述條文與現行制度有較大出入,現行制度規定,的士司機必須在近兩年未因在駕駛過程中所實施之犯罪而被判刑,或未遭受不得駕駛之處罰,新法卻在這項基礎上加入了多條嚴重的刑事罪行。有議員認為相關規定建議比原有規章嚴厲,會否阻礙更新人士融入社會。同時,留意到當中沒寫入更嚴重的有組織犯罪、黑社會罪等內容。
此外,亦有議員關注的士司機每日工作超過9小時,司機將被罰款的條文會否與勞動關係法的規定有衝突,以及關注法案中專門考試是否適用於現有司機,會否設立過渡制度等。委員會將於下周四開會,繼續討論餘下條文,之後將邀請政府代表與會解答及討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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