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現就「的士法案」進行公開諮詢,直至五月二十七日。(http://www.al.gov.mo/zh/) 議員蘇嘉豪批評,政府草擬法案只向公司發出的士牌,如同用法律為財團辦事。並質疑,法律通過後,觸犯有組織犯罪或黑社會罪後仍可駕駛的話,仍然打擊不到根深柢固的一群。他也認同,沒有必要賦予執法人員更大權力去「放蛇」。
「的士法案」建議,政府將來只向公司發出的士牌。雖然,官員硬指公司經營更能保證服務質素,個人經營卻難以能保證,但是,直選議員蘇嘉豪表示,公司經營與確保服務質素沒有必然關係。並以飲食業為例,連鎖經營的服務質素不一定優於個體經營。甚至,個體的往往優於連鎖的。他認為,官員說法和立法取向是抹殺過去數十年來良好的士司機的努力貢獻。
蘇嘉豪也表示,在自由經營的環境,消費者自然選擇服務較優質的,台灣的士車隊便是一例。現在,特區政府卻越俎代庖,提早替市民選擇公司經營。並重溫,數年前的公開諮詢已提出「駕者有其車」,讓三、四個司機聯營一輛的士,這方向沒有受到很大質疑,卻被政府貿然推翻。他也強調,不能接受公司制的更大理由是政府用法律為財團排除競爭對手。
罪行清單不含有組織犯罪及黑社會罪令人憂
「的士法案」詳列罪行清單,若然觸犯,便不准駕駛的士,當中,不含有組織犯罪和黑社會罪。蘇嘉豪表示,很多市民知道,政府沒理由不知道的是,在邊境或娛樂場外,存在集團式、群體式的士違規行為。法案的罪行清單不含有組織犯罪和黑社會罪,是否政府怕了那些集團或群體?他也懷疑,這樣的法案獲得通過後,仍然打擊不到根深柢固的一群。
不必賦予執法人員更大權力去「放蛇」
關於「放蛇」,法案條文不清不楚,初步看來是授權交通事務局和治安警察局人員在非辦公時間遇上的士司機違法,便可立即執法。其實,這些人員下班時遇上違法時,立即報警也可達到繩之於法的效果。蘇嘉豪也認同,沒有必要再賦予他們更多權力。並提醒,當公眾無法有效監察和制衡時,越賦予執法人員更多權力,公民權利受到侵害的機會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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