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在一九八九年制定《公共行政人員通則》,對於公務員工作意外的定義只有三種;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關注到現行規定或未能涵蓋全部工作意外及跟上社會發展,希望政府擴闊定義。
三常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政府提出的修改《公共行政人員通則》法案,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等官員列席。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對有關公務人員在職工作意外的條文並沒有作出修改,有委員提出現行有關條文對於工作意外的定義,或未能涵蓋全部工作意外及跟上社會發展的問題。他指出,根據在一九九五年實施的四十/九五/M號法令「關於私人勞動關係的工作意外制度」,對於工作意外是有詳細的定義,當中列出了七至八種的情況。但是公職法對公務人員的工作意外定義仍只有三種情況,對此,委員會疑問,能否符合現代工作意外的概念?
委員會希望政府考慮參考私人勞動關係法中工作意外制度,擴闊定義。他引述政府代表表示,會研究委員會的關注。
另外,法案對於公職人員因病缺勤的相關規定作了細化,引入對病患的公務員一些權益保障內容。當中,對於「長糧」制的公務員(即不包括公積金制人員),若滿十五年服務年資的公務人員,因病缺勤日數已達法定上限,無論是否無工作能力均自動退休。其次,服務未滿十五年的公務人員,若病缺勤日數已達法定上限,且被健康檢查委員會評定為無工作能力,可獲退回其本人的退休金供款。再者,若未被健康檢查委員會評定為無工作能力,而服務未滿十五年的人員,若是實位公務員可處於長期無薪假;若是行政任用合同公務人員(在二00六年前已入職及已選擇退休金制度),就給予最多兩年暫停相關合同。
黃顯輝表示,現行做法是,對於屬於退休金制(即長糧制)的公務人員,如果服務不足十五年,即使因病要離職,都不可取回其之前的供款。委員會認為,政府現在引入新做法,較過往「一刀切」是更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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