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大會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該法案制定以維護公共衛生或安全、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發展或保存文化遺產的公共利益為由作出的,以及其他依法作出的樓宇拆卸及重建所涉及的不動產移轉的稅務優惠制度。
他介紹稱,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稅務優惠制度只針對採用本法案所指方式進行的樓宇重建項目,豁免其在重建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移轉所產生的相關稅務及費用負擔。
(二)「重建」是指按原有的圖則或按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圖則在同一地點進行新的建築工程。
(三)本稅務優惠制度適用的樓宇範圍包括:
(1)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進行驗樓後,將其評定為殘危或危及公共衛生或安全而拆卸及重建的樓宇;
(2)行政長官評定屬促進本澳社會發展或保存文化遺產而拆卸及重建的樓宇;
(3)其他依法作出的拆卸及重建的樓宇。
(四)本法案的稅務優惠涉及的稅費種類包括:
(1)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2)財產移轉印花稅(這裡除了一般的財產移轉印花稅外,亦包括俗稱的額外印花稅);
(3)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4)因取得或承諾取得不動產而根據《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須繳納的印花稅;
(5)在上述移轉不動產行為中涉及的公證手續費及登記手續費。
(五)就重建所涉及的不動產移轉行為,經作出包括稅收公平、社會訴求、實務執行等因素的綜合考慮後,建議對符合條件的不同納稅主體訂定下列不同的稅務優惠:
(1)豁免發展商因取得將被拆卸樓宇而繳納的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2)退還發展商因取得將被拆卸樓宇而繳納的包括財產移轉印花稅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在內的印花稅,以及相關的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3)豁免原業權人因取得新建成不動產而須繳納的包括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財產移轉印花稅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在內印花稅,以及相關的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4)退還原業權人將被拆卸的樓宇移轉予發展商而須繳納的特別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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