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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須負刑責

2018-06-06 03:30

早前本澳發生母親棄嬰事件,行為人應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一、違反《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

規定,所有兒童與生俱來均享有基本的自由及人類天賦的權利,當中包括最重要的生命權。棄嬰無疑對兒童的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必須受到法律制裁。在本澳,除《兒童權利公約》外,不同範疇的法律都有體現保障兒童權利的規定。例如《基本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特區的關懷和保護;《民法典》就有關於親權的規定,要求父母供養子女;《刑法典》對虐待兒童或侵犯兒童等作出規定及處罰。

二、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澳門《刑法典》的規定,對於負有責任保護、看管或扶助的人,遺棄因年齡、身體缺陷或疾病以致不能自救的人,使他存有生命危險,則行為人會觸犯「棄置或遺棄罪」,一般可判一年至五年監禁。如果被遺棄者是遭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所遺棄,則刑罰加重,行為人可判二年至五年監禁。此外,如果行為引致被遺棄者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行為人可判二年至八年監禁;如果行為引致被遺棄者死亡,行為人可判處五年至十五年監禁。

三、民事上禁止行使親權

按照澳門《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父母一方因過錯違反了其須對子女承擔的義務,令子女受到嚴重損害;又或由於缺乏經驗、患病、失蹤或其他原因(例如遺棄或虐待子女)以致不能履行義務。那麼,法院可以判父母禁止行使親權。未成年人的任何血親、檢察院及事實上或法律上獲交託照顧未成年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刑法典》第一三五條及《民法典》第一七六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