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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租地期滿久未宣失效 收回閒置地決心受質疑

2018-06-10 06:30
間置土地的處理一向備受社會關注,在坊間多番催促之下,政府自二零一零年開始積極跟進閒置土地問題,並於二零一五年起開始刊登批示宣告失效土地。特區政府去年發表二零一八施政報告時曾提到已有五十七幅閒置土地宣告批給失效,涉及土地面積合共四十七萬平方米,待處理好會加入土地儲備。確認收回的土地,將優先考慮用於公共房屋和公共設施建設。惟去年六月後政府近一年再沒有刊登任何土地批給宣告失效的批示,坊間質疑包括南灣湖C、D區在內尚有十多幅土地賃期早於二零一六年已屆滿,腳遲遲未被宣告失效,讓人覺得政府收回閒置地的決心。政府曾表示,土地臨時批給期屆滿而未轉為確定批給的個案眾多,而每一個案情況不同,有需要就土地未利用的原因進行獨立分析。不過就有立法會議員指出,根據新《土地法》規定,任何由政府批出的土地,其批租期屆滿廿五年期限,政府須即時對未按合約發展的土地宣告批給失效,只有在未滿廿五年批租期而又未完全利用土地,政府才有需要詳細分析個案。然而,土地即使宣告失效,但大部份承批因不滿而提起訴訟,令土地被官司所纏,誠如運輸工務司司長所講,每個宣告失效的土地一般衍生五宗官司。而收地訴訟一般較耗時,從“海一居”個案可見一斑。事實上,多年來政府真正收回的閒置土地十指可數。
政府針對閒置地的處理向來被指欠透明度,過去政府曾宣告有近半百閒土地失效,但一直未能全數收回,更於二零一五年突然宣布「放生」其中十六幅土地,一度引起社會嘩然。同年廉政公署公佈《關於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指出,有關因臨時批給期間屆滿宣告批給失效的規定具強制性,行政當局必須嚴格遵守。當出現土地的臨時批給到期但未完成利用這一事實後,行政當局必須依法宣告批給失效,在此情況下不存在「可宣告可不宣告」的自由裁量空間,亦與逾期未完成利用土地是否可歸責於承批人無關。廉署直言,行政當局未能及時宣告臨時批給期間屆滿的土地批給失效屬行政上的不作為,這不僅會造成特區土地資源管理上的漏洞,損害特區的公共及財產利益,延誤土地的有效利用,而且會因土地法律狀況不明確,對第三者的權益造成潛在的風險。
廉署批損害公共利益
在社會不斷提出質疑,上月,政府終於宣告南灣湖十六幅商業和商住用地批給失效,涉及的十六幅土地分別有三幅位於南灣湖A區、十一幅位於C區和兩幅D區土地,面積由五百零一平方米至九千六百五十平方米,土地面積合共五萬八千零八十六平方米,全部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底屆滿,政府足足遲了二十二個月,才宣告失效。多幅土地的承批人在土地宣告失效的同日舉行記者會,形容是承批人失落的日子,認為土地到期前未發展的責任不在承批人,認為土地法沒理會土地未發展是否歸責承批人的問題,希望政府有勇氣承擔土地法因“甩漏”沒有處理的問題。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上到法院,承批人都是“贏咗道理,輸咗法理”,建議政府修改土地法。曾參與審議土地法修改的前立法議員則指出,當年修法是回應社會訴求,憑著對政府的絕對信任,但很遺憾新土地法生效五年出現不少問題,仍未見政府修改。對於有承批人認為有需要修改土地法。運輸工務司司長早前強調,關於南灣湖十六幅土地被宣告批給失效,特區政府是通過本澳現行的法律去執行,是依法施政。若土地承批人對政府的處理有不同看法,可透過訴訟解決。
發展商促修土地法
特區政府依法處理閒置土地,卻被認為利益遭受侵害的發展商、地產業界形容為“搶地”,有違基本法。前一句不公平,後一句不公平,但交由法院裁決,又被說成是「自殺」,仿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成了謊言。法律是否一定要傾向權貴才叫平等,否則一概不用尊重?法律不合時宜,修法是必須,但不合口味而要求修法就不應該。廿五年批租期限的規定,新舊兩法均存在,廿五年不發展,莫非想五十年不變,不如索性無限期批租,等到高興始發展。如果覺得錯在政府,更應該打官司索償,這是自身權利的保障。打官司等於「自殺」的說法,等於違法者不願自首,大家心知肚明!法律本身有平衡作用,不依法社會便傾斜。廉署有關益隆炮竹廠的調查報告,正好再一次說明依法辦事的重要性,不然,就會出現荒唐之事。立法會主席曾說過,任何修法都只會更加嚴謹,不會更加寬鬆。如果為更嚴謹而修法,以維護公共利益為依歸,當然要盡快修法!
政府收回海一居地段發展.jpg
批租地期滿久未宣失效
收回閒置地決心受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