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議員林玉鳳提出書面質詢表示,日前政府宣佈擱置《道路交通法》的修訂方案,但擱置不等同結束,她對是次修法仍有不少疑問。首先,當局在擬訂及準備推出諮詢文本前,單憑主觀意志提出大幅加罰,既拿不出任何依據,忽略最受交通問題影響的一般市民的負擔能力,更無視目前本澳公交系統長期無法負荷居民基本出行需要而私人泊車配套又嚴重不足的嚴峻現實。
其次,參照綜合消費物價指數,2008年1月為74.46,2018年4月為112.03,十年間上升了50%;而今次訂定一般違泊需要罰雙倍罰金,即調升100%,是同期通帳升幅的兩倍。參考同樣泊位不足的香港,剛通過了一系列交通違例定額罰款加幅,是從1994年的320元及450元上調至400及560元,平均加幅25%左右,而且亦僅限於禁區停車或上落客才需加罰,是當行政違法行為對交通狀況有即時影響才增加罰款。反觀澳門,即使是不阻街的輕微違泊情況也擬科處600以至900元的罰款,質疑不合乎懲罰的比例原則。綜合上述原因,她提出以下質詢:
1、當局在訂定罰則時,依循何種邏輯?判斷行為後果輕重的標準是什麼?
2、當局會否汲取經驗,改變最近兩年以加罰款、加收費為主的交通管制思維,而是加入更具靈活性的政策?日後擬訂各種道路交通收費以及罰款調整時,會否考慮各種客觀因素,訂立客觀科學的收費機制?
3、當局會否徹底整治全澳的交通配套?包括盤點各區泊車狀況,具針對性地在不同區域增加不同泊車位;增建停車場,制訂各類鼓勵、引導電單車司機使用的措施,包括加強宣傳指引、推出各種即時泊位實況APPS、引入電子支付配套,適時考慮設立各類收費優惠,鼓勵、培養電單車司機使用公共停車場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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