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本澳新聞
  • 要聞
  • 兩岸觀察
  • 華澳人語
新聞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排除外籍法官理所當然

2018-07-06 05:23
  立法會日前一致性通過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這次修法,最主要的內容有兩點,一是將原來對高級別的官員和司法官的一審管轄權,除行政長官之外,全部「下放」給中級法院,俾他們也能夠享有上訴的權利;二是在法院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必須要由中國籍法官審理,亦即排除外籍法官。
  不是「老王賣瓜」,這兩個議題,最早是由筆者提出的。關於高級別官員的上訴權問題,在終審法院對歐文龍所涉貪賄案進行宣判翌日,本欄在高度肯定終審法院的判決的同時,也分析指出,在中國澳門生效的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複審」。這就確定了人人享有上訴權,這是基本人權內容之一。而且,這也涉及到司法制度中的「複審權」設計的問題。這個複審制度的設立,是為了實現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保証正確、及時地懲罰犯罪,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透過複審程序,對下級法院所作的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的審查和審理,然後依法作出裁決或裁定,以維護正確的判決、裁定,糾正錯誤的判決、裁定。也就是說,不但是被告應當有權上訴,而且即使是控方(即檢察院)也有權對判決上訴。因此,進行上訴要求複審的權利,是辯方和控方都同時具有的。但受到現行的《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的限制,主要官員的一審管轄權直接由終審法院行使,而終審法院的法官職數又不足以另行組織一個合議庭,擔任歐文龍的上訴庭,這在客觀上就等於是剝奪了歐文龍的上訴權。因而必須注意做好工作,防範他向聯合國的人權機構投訴。據後來的消息傳出,行政長官何厚鏵連夜到監獄「探監」,做說服工作;而歐文龍也承諾,放棄上訴的權利。後來,曾經起訴歐文龍的前檢察長何超明,也因貪賄案而受審,也是一審定讞,缺失了「上訴」這個基本司法程序。盡管何超明曾經濫用檢察權力,向筆者實施打擊報復,但筆者仍為他的上訴權「鼓與呼」。
  多年前在北京的一個活動上,時任國務院港澳辦法律司司長,現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的黃柳權,曾與筆者探討「解套」的辦法。筆者認為有兩個方法,其一是將高級別的官員和司法官的一審管轄權,「下放」給中級法院;二是對終審法院的法官員額進行擴編,使其可以對高級別官員及司法官的案件組織兩個合議庭,其中一個行使一審管轄權,另一個行使複審管轄權。黃柳權當時認為,法院組織是「金字塔」結構,倘終審法院的法官擴容,其下的中級法院和初級法院也要隨之擴編,似乎難度很大。從語氣中,似乎他是贊成「下放」一審管轄權的方法。如今果然是以「下放」一審管轄權的方式處理。雖然行政長官仍然除外,但也已經較好地解決了高級別官員及司法官在倘遭遇司法官司時的程序正義尤其是上訴權的問題。
  但仍有問題,另一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上訴權,仍然未能獲得完全充分的保障。這就是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法》而被起訴及審理的被告,當上訴到終審法院時,由於終審法院的三名法官中,有一名外籍法官,而筆者當時就明確主張外籍法官不能參與對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審理,因而難以組成合議庭行使對該類案件的終審管轄權。除非是二審定讞,但既然是國家安全案件,政治敏感性很強,由中級法院來行使終審權,似是不夠嚴謹莊重。實際上,黃柳權當時也曾對筆者說過,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的案件,其終審權不能「下放」給中級法院。
  關於涉及國家安全到案件,必須由中國籍法官審理,亦即排除外籍法官。這也是筆者最早提出的主張。現在的修法方向,也是朝此發展。但有人仍在說三道四甚至是酸言酸語。如果說,是葡人律師有不同看法,是還可以理解的話,一些華人議員或「社會活動家」也作此狀,就「點止系糊塗咁簡單」了,純粹是為反對而反對。
  實際上,審理涉及國家安全到案件,其中涉及到國家機密,更重要的是關乎國家主權尊嚴。在國家機密方面,其中的竊密國家機密罪,案中的證據是國家機密,外國人當然不能接觸,否則就是洩密。更重要的是,司法機關所審理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各種犯罪案件,所凸顯的是國家主權尊嚴,也關乎國家利益。既此,外國人是不能碰觸的。實際上,國家安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與國家主權相關,外籍法官當然要迴避。否則,由外籍法官來審理涉及中國到國家主權和安全的案件,國家的主權尊嚴及安全何在?
  按此原則,凡是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行為一旦成案,其處理的全過程都應是由中國公民的相關職權人士來執行處理。包括偵查案件的刑事警察,也包括偵查起訴的檢察官,更包括審理案件的法官。按照比例原則,為犯罪嫌疑人作辯護的律師,也應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有網民酸言酸語說,那麼也立法禁止外籍醫生為中國籍人診治。這簡直是偷換概念。醫療活動是單純的技術業務,而司法機關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是政治敏感度極高的法律及司法行為,兩者根本不能混為一談。
  也有政治人物說,排除外籍法官參與審理涉國家安全的案件,是對外籍法官的不尊重甚至是歧視。這也是指鹿為馬。眾所周知,當年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時,本來是沒有第二十三條的。內地草委認為,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是國家主權行為,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立法。但當時為了讓香港居民放心,因而決定授權香港特區立法。這就是第二十三條的由來。到了起草《澳門基本法》,也「照抄如儀」。現在看來,當時是「右」了。如果是由中央立法,就不會發生香港回歸已經二十一年,「五十年不變」已是過了五分之二,仍未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在香港特區出現了一個「缺口」,因而仍然是「東方間諜基地」,甚至發展到有人要推動「香港獨立」。
  既然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本來是中央的職權,現在雖然是由中央授權由特區自行立法,但仍然改變不了這是中央對特區享有的管治權的性質。這就決定了審理涉及國家主權的案件,必須排除外籍法官。否則,就是「一朝回到解放前」,重新淪落為半殖民地了。實際上,法官本身就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份,既然是國家機器,當然要「排外」。世界上允許外國人出任法官的國家極少,即使是「民主大國」美國,也不允許外國人出任法官。而出於「一國兩制」對制度設計及照顧歷史的原因,澳門特區允許有適當的外籍尤其是葡籍點司法官,已經是對外籍司法官最大的尊重。
  何況,外籍法官對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認知,往往會有偏差,更為傾向於「人權」之類的「普世價值」,未能精準地捍衛國家安全。實際上,早些年香港特區的某些外籍法官,在審理侮辱國旗等政治敏感性較強的案件時,往往輕判,甚至判決無罪,引起社會嘩然。近年強調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及必須遵守憲法和基本法,強調以法律和司法手段打擊犯罪行為,才有所改善。
  更嚴峻的是,如果堅持外籍法官可以參與對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各項案件的審理,可能會刺激對國家主權、安全極為重視的中央政府的警覺,認為是要讓外國人來摻和中國的國家主權及安全的利益,因而要求逐步削減澳門司法機關中的外籍法官、檢察官。這難道是外籍司法官和律師所樂意見到的嗎?請某些「社會活動家」不要「靠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