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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換房海一居業主可買賣

2018-07-21 06:35




    出售即屬私樓不同經社屋   方案下月諮詢

    置換房海一居業主可買賣

    政府收回原“海一居”土地後,向小業主提出購買置換房的建議方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此類置換房與社、經屋不同,雖同樣可租或買,但一經出售便屬私人房屋。將於下月諮詢置換房方案、擬來年立法,規劃工作亦會同步進行。

    本報記者  報道

    昨日,在立法會口質會議上,有三位議員的口質均涉及“海一居”事件,獲安排合併回應。區錦新主張澳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有關商業糾紛應交回市場處理,應將有關土地重新公開競投。而且政府向小業主以私樓價格買置換房,然而將有關房屋定性為公共房屋,會否受禁售期規限?可否出租?施家倫亦關注置換房與現有的社、經屋有何分別?有否其他替代方案,至今發展商仍未為小業主提供善後方案,有沒有更主動、有力的法律援助措施?鄭安庭則追問政府對《土地法》的分析及研究進展?

    置換房可租可買

    陳海帆回應表示,政府計劃將收回的黑沙環東北區P地段土地進行發展,為日後興建都市更新而準備的置換房創造條件,並在當中撥出一部分單位,讓“海一居”樓花小業主購買。

    她解釋,置換房此類公共房屋與經、社屋屬不同類型,旨在讓受都市更新拆遷影響的人士有暫住之所,可租可買。有關單位一經售出,便屬私人房屋、私人財產。上述建議方案將於八月諮詢,爭取明年完成法律,該法須訂定購買者的資格,諮詢時會有具體方案供市民發表意見。

    有議員質疑政府當年明顯預見“海一居”無法如期落成,但沒有向小業主作出預警。

    陳海帆指出,“樓花法”於二○一三年生效,“海一居”樓花於此前搶閘售出,時任工務局及法務局長(亦即賈利安及張永春)均有提醒購買的風險。無論如何,現時要解決有關問題。

    她重申,“海一居”個案不能以《土地法》第五十六條(特別條款)解決,該條文屬簡單、概括的基礎規範,沒有具體內容,難要求承批人將特定土地建特定樓宇售予特定人士,形容法律依據相當薄弱。

    至於第五十五條(豁免公開招標),包括檢察院等團隊均認為“海一居”個案不符合條文所指的“有利於澳門特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故無法將土地公開競投以“商業解決”。有關《土地法》的分析工作仍在進行中。

    規劃立法一齊做

    不少議員均擔心置換房方案尚要諮詢、立法、規劃,小業主上樓無期。陳司稱,工務部門正進行收地程序,相信收地後規劃問題不大,亦會與立法同步進行;有關規劃亦涉該區交通改善、增加公共設施。

    她提到,可考慮讓小業主登記購買置換房,但亦指法務局有他們的預約買賣合同資料,着小業主不必擔心,政府同時支持小業主依合同要求發展商賠償。

    特區政府亦在網絡社交平台設立專頁,所有“海一居”樓花購買者或其代表、團體均可藉此與政府溝通,提出意見、建議及查詢,政府亦會提供法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