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 工聯文委參訪江門
  • 公總青委會了解審計
  • 福州三山同鄉會晤閩商務廳
  • 同心演唱會傳承傳統文化
  • 工聯筷子基親子外遊促溝通
  • 安徽統戰部訪省級政協會
  • 粵澳工商聯珠企交流大健康
  • 基層公職協撐珠慈善活動
  • 各界:同心協力護國安
  • 江西僑聯訪僑總擴合作
  • 特首冀深化澳佛旅遊合作
  • 賀一誠晤聖普副議長
  • 賀:澳優勢助安企拓內地商機
  • 和諧廣場今起臨時交管
  • 美高梅團隊齊閱讀弘工匠精神
  • 新聞特搜
  • 澳大學者解密人參屬植物抗菌
  • 粵貿促會訪中西學院促合作
  • 菜農校園之星才藝賽精彩紛呈
  • 勞幼華師附幼締結姊妹

粗鄙言行對警員

2018-07-23 06:35

    粗鄙言行對警員

    加重侮辱責難免

    問:有天我因心情不佳而與友人在街上激烈爭吵,驚動了正在附近執勤的警員前來調解。因我當時氣在心頭,與到場警員理論期間夾雜了粗言穢語,當時警員已即時警告我不要再說髒話,否則會控告我辱警。但因我習慣了這樣說話,加上當時情緒激動,粗言穢語還是衝口而出。事後我為此而被警方控告,這樣合理嗎?

    答:辱警是俗稱,正確名稱是加重侮辱罪。根據《刑法典》第175條結合第178條規定,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即觸犯侮辱罪;如被害人為《刑法典》第129條第二款h項所指之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且係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受侵犯,相關行為則構成加重侮辱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四個半月徒刑,或科最高180日罰金。

    良好的警民關係有助警方維護社會治安,若警務人員執行公務時得到市民的充分配合、體諒和支持,警方的執法效率將可大大提高;倘市民不認同警員處理個案的方式,應透過合法的渠道向當局反映,用髒話或任何不雅動作侮辱正在執勤的警務人員,只會自取其咎,亦會受到法律懲處,決不能看成等閒之事。(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