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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規劃非一勞永逸 鄰避爭議乃長期博奕

2018-07-25 10:33

選址其實是事件中最關鍵的爭論點,當涉及到公共設施的空間配置,毫無疑問就是一個城市規劃的問題。

火葬場引發鄰避效應,在社區居民激烈反響。
氹仔沙崗墳場的火葬場計劃鬧得沸沸揚揚,結果政府撤回該計劃,事件似乎暫告一段落。氹仔火葬場計劃其實在2017年年底已因傳媒報道而曝光,但直到2018年的6月,由於規劃條件圖的公示,公眾才得知確切的訊息——火葬場計劃的地點,就在氹仔。火葬場引發鄰避效應,在社區居民激烈反響。
鄰避設施的最大特徵,是市民知道該設施是必需的,但由於設施具有厭惡性,所以盡量避免讓設施建在自己的附近。因此,選址其實是事件中最關鍵的爭論點,當涉及到公共設施的空間配置,毫無疑問就是一個城市規劃的問題。
法定規劃姍姍來遲  現行制度「見樹不見林」 
澳門的城市規劃,在市民之間是「有口皆悲」。直到2014年城規法才生效,而城規法所要求的法定規劃,卻又遲遲未完成,4年以來一直採用「規劃條件圖」制度作為過渡措施。「規劃條件圖」制度存在的問題非常明顯,就是制度的本身是繼承之前的「街道准線圖」制度,只是加入了公示程序和城規會討論,以「地塊」作為討論對象,難免「見樹不見林」,根本不能夠從宏觀的角度去考慮各種規劃條件。
有了法定規劃,從全澳或分區的角度部署各種土地用途,顯然是更加合理。理論上市民就更容易可以瞭解到城市規劃的訊息,政府也不可能臨時在某一塊未利用的土地上,加建一些法定規劃所不容許的設施。讀者們可能會覺得:好呀!法定規劃把用途寫實了,就不會一覺醒來自己的社區多一個火葬場計劃⋯⋯
總規不是「金鐘罩」 魔鬼細節在詳規
魔鬼永遠在細節中。城規法規定,法定規劃有兩個層級: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早前政府招標、現已由顧問公司在進行當中的是總體規劃。總體規劃規定的是大方向,公眾暫時還未知道細節會如何呈現。
若以今次事件為例,即使總體規劃已經生效,火葬場的計劃用地,在總體規劃中極可能只會按城規法第32條第1款,列為公共基礎設施。更具體的土地用途,需要按城規法第32條第2款以行政法規訂定,透過城規法第10條所指的「法定詳細規劃內容」才能呈現。
以「分區」為單位發出的「詳細規劃」,與現時規劃條件圖草案以「地塊」為單位發出不同。「詳細規劃」會將整個區所有地塊主要的規劃條件都列出。所謂花多眼亂,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不大張旗鼓,一般市民不見得更容易發現規劃中的鄰避設施的存在,等到詳細規劃的法定諮詢期一過,程序上市民就默認了設施的存在。
政府讓步屬政治決定  鄰避設施乃長期博奕
今次政府擱置了計劃,社會上有意見擔憂政府等到話題降溫後,又舊事重提。如果火葬場或廣義稱之為「遺體處理設施」,作為一種必要的公共設施,那麼可以肯定政府必會在不久將來重新規劃、再作選址。「市民抗爭—政府讓步」這種制衡模式的社會成本高昂,而且今次火葬場計劃反對者眾,政府讓步是出於政治而不是技術考量。當社區居民為政府讓步額首稱慶的時候,我們也應當好好思考,如果今次事件反對的人少,是否就代表政府的決定正確?公義應該是有道理的那一邊、還是人多那一邊?作為市民當然期望政府的資訊越加公開透明,不過如果沒有相關市民或團體持續關注、討論議題、向政府施壓,使有關部門不斷公開資料和工作進度,類似的事件可能會在未來不斷發生。鄰避設施所引發的爭端是不可能單靠城市規劃可以解決,這是市民與政府之間的長期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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