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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

2018-08-01 06:30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8/2018號法律《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規定適用自二零一六年度起的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收益。現簡介該法主要內容。
按照《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規定,凡所得補充稅納稅人或自資從事自由及專門職業的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作為僱主,聘用持有《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殘疾評估登記證的人為僱員,依法享有稅務優惠。
僱主為獲得法律規定的稅務優惠,須於年度稅項收益申報書中說明所聘用的僱員為有效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持有人,且其按月工作時間不少於一百二十八小時。當中,如屬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規定的強制性假日、年假、產假、因病或意外受傷的有薪缺勤等情況,會視為僱員每日工作八小時。
符合法律規定獲得稅務優惠條件的僱主,可按每名殘疾僱員獲最高澳門幣五千元的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稅款扣減,稅務優惠金額將按僱員符合本法律規定條件的累計月數,以十二份比例計算。
扣減稅款適用於稅務優惠所涉年度,如所涉年度未使用的稅務優惠金額,可累積至下一年度扣減,但以稅務優惠所涉年度起計五年為限。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