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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類醫療人員註冊 須半年實習考核合格

2018-08-02 10:29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建議十五類醫療人員須取得資格認可及執照後,方可從事醫療人員的業務。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法案建議適用於下列醫療人員:醫生、牙科醫生、中醫生、藥劑師、中藥師、護士、醫務化驗師、放射師、脊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營養師及藥房技術助理。另外,法案訂定醫療人員的權利及職業義務。
  法案規定醫療人員須取得資格認可及執照後,方可從事醫療人員的業務。
  二、資格認可、登記及註冊。法案建議符合學歷或專業資格水平及其他要件的醫療人員,可申請資格認可及參與實習錄取試,經知識考核合格後,獲准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法案規定須完成為期至少六個月的實習及完成最後考核,成績合格者並經確定登記,方可獲發資格認可證書及進行註冊。醫療人員須於衛生局註冊後,方獲發出執照。
  三、發出執照。法案建議執照分為完全執照、有限度執照和實習執照。申請完全執照的醫療人員須為本澳居民、持有資格認可證書及合適執業地點,其有效期為三年。在具適當解釋的情況下,尤其是進行專科醫學培訓、提供緊急救援、進行高技術性研究工作、引進新的醫療技術或澳門缺乏具特別資歷的醫療人員時,醫療機構可向衛生局局長提出申請向外地醫療人員發給有限度執照,其有效期為一年,僅可續期三次,期滿後須重新申請。合格通過實習錄取試並獲錄取的醫療人員,獲衛生局局長發給實習執照,其有效期至實習完成之日止。
  四、醫療專業委員會。法案建議設立醫療專業委員會,為公共行政當局的合議機關,旨在按法案的規定辦理醫療人員資格認可及登記。其職權包括:制定醫療人員道德守則、制定執業的規範及技術指引、制定實習錄取試規章、核實申請人的學歷或專業資格水平、組織實習錄取試、發出資格認可證書及提起紀律程序等。
  委員會由各專業範疇的公共及私人領域的醫療人員組成,以全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方式運作,其組成及運作由補充法規訂定。
  五、職業紀律制度及紀律處分。法案規定於衛生局註冊的醫療人員受職業紀律管轄權約束;醫療人員因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或過失違反職業義務,即構成違紀行為;註銷及中止註冊,並不終止之前所作違紀行為的職業紀律責任。醫療專業委員會具職權提起職業紀律程序及委任相關預審員,衛生局局長負責作出處罰決定。
  六、過渡及最後規定。法案建議生效之日仍處於待決情況的醫療人員執照的申請,按現行法規進行分析及作出決定;於法案生效之日已從事業務的醫療人員,自動獲豁免進行資格認可考試及實習,其從事業務的准照,自法案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