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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委會增兩市政機構代表

2018-08-04 03:40
  【本報訊】因應《設立市政署》法律,政府提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並已獲行政會完成討論。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法案建議從市政機構下設的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中,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及其修正案所指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內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
  二、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的產生方法。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由兩個委員會成員共同互選產生。當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終止職務時,須於終止職務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兩個委員會成員重新共同互選產生相應人數的成員代表。另外,法案訂定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喪失資格的替補方法。
  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共四百人,其中,第四界別包括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共五十人。現時第四界別五十人的名額分配辦法是:立法會議員的代表二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六人。隨着市政機構即將設立,有關名額分配亦須作出相應調整,因此,法案建議將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十六人下調至十四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二人。
  法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