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布涉貪案,昨(8)日在吉隆坡法院審理。反貪委員會在庭上加控納吉布三項洗黑錢罪, 指他在2014年底至2015年初, 先後分三次透過私人銀行戶口,收取透過非法活動所得共4,200萬令吉(約澳門幣8,325萬元)。若罪成,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5年,惟納吉布否認指控,案件押後審理,期間他獲准保釋。納吉布上月初已被控一項濫權貪污及三項違背誠信罪,他同樣否認全部指控。(法新社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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