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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新聞自由不容粗暴干預 傳協籲剔除強制媒體發放官方消息之立法內容

2018-08-10 15:26


特區政府正進行公開諮詢的《民防綱要法》,就文本中強調大眾媒體在傳播當局重要民防資訊方面的社會責任,顯見是要在民防工作中引入對傳媒規管,以及對屬民防架構成員的媒體引入刑事處罰等不合理做法;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強調,這是粗暴干預新聞自由及編輯自主之舉,極大削弱傳媒發放新聞及監督政府的能力,將會直接影響到公眾知情權。基於保障公眾利益的重要法益,傳協強烈要求特區政府刪去相關條文。
諮詢期間,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曾提到,屬民防架構成員的傳媒(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在緊急狀態、民防架構啟動時,有法定責任及義務協助當局發放訊息,否則屬加重違令罪(最高兩年徒刑或科處二百四十日罰金),並構成嚴重違紀行為;至於非民防架構的媒體,當局則「鼓勵」其優先發放有關訊息;保安司司長其後解釋,《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未有套用《出版法》第十八條及《視聽廣播法》第五十一條強制傳媒發放訊息,而是採取兩個層面的處理,顯示政府十分尊重媒體的採編自由。
本會認為,《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已規定報刊或廣播機構須發放「總督」發放「官方文告」(尤以緊急情況、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衞生的情況為然)或「頌辭及官方消息」,證明目前的《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已有相應規範,差別只在於傳媒並非配合「聯合行動指揮官」發放消息。
罰則方面,《出版法》第四十一條F項規定,倘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對刊物社長或出版人科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倘違反《視聽廣播法》第五十一條,則沒明確列明罰則。可是,《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卻建議將處罰刑事化,威脅視聽廣播實體負責人強制發放官方民防消息,此舉如同將刀刃架在傳媒機構的頸上。
本會認為,《出版法》的立法原意是旨在保障新聞言論自由,以確保公眾知情權。當然,《出版法》亦存在一些對傳媒不利的缺憾,對此理應作出完善,以確保《基本法》規定的保障新聞言論自由原則得以貫切落實。另一方面,本澳媒體均受《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保障及規範,一直以來並沒有發生重大問題,顯示傳媒自覺守法及努力履行職責。但是,特區政府現在卻透過民防立法來強制傳媒參與其中,讓人質疑是次立法目的為意圖凌駕其他法律,極大削弱傳媒機構發放新聞及監督政府的職能,粗暴干預新聞自由及資訊自由。
縱使保安司司長強調,立法不影響傳媒批評政府的自由。但「魔鬼在細節」,諮詢文本的建議,欲指向規管傳媒的意圖彰彰甚明,且更引入刑事手段,必然導致媒體被迫收聲或一切聽從政府指揮等不利保障新聞自由的惡果。本會必須指出,《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七條已清晰列明,「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因此,特區政府就任何事宜的立法,都必須以不影響新聞言論自由為宏旨,包括批評政府的自由原則。
本會認為,作為第四權的新聞傳播機構,在緊急狀態下更要堅守新聞自由的原則,以確保公眾知情權,從而有效監督政府各項防災及救援工作,並制止有人在緊急狀態下趁火打劫、胡作非為。誠如當局所言,「天鴿」風災襲澳期間,媒體一直堅守前線。事實上,即使當時政府未有「鼓勵」本澳傳媒發放官方消息,亦未有媒體刻意不發放政府提供的消息,反映本澳媒體的表現相當自律。
《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同時建議,增設與民防事件有關的「虛假社會預警罪」,違法者將被處以最高三年徒刑。本會不認同有關立法取向,由於諮詢文本對於新罪的定義不清晰,容易令市民誤墮法網,亦不利資訊流通。當居民明知造謠及傳謠行為或面臨刑罰,自身又無能力分辨所有訊息時,極可能導致其不再發佈或轉發任何訊息,甚至會影響官方民防訊息的傳播。
另一方面,本會亦留意到,自去年開始,保安當局先後制定《網絡安全法》、《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乃至《民防綱要法》的諮詢文本,都令人質疑當局試圖以法律之名伸出無形之手干預傳媒運作,此一趨勢極不可取,全澳社會都需加以警惕。
本會認為,倘若當局堅持對不參與獲指派的協防工作的公務人員(包括視聽廣播承批實體的負責人),按加重違令罪論處,就應同時在《民防綱要法》中清晰列明「聯合行動指揮官」亦須負上倘有的責任、甚至加重處罰,方能體現公平、公正。
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是澳門社會進步發展的重要基石,一旦受到動搖,後果將不堪設想。基於保障重大的公眾利益的原則,本會強烈要求特區政府,剔除諮詢文本內任何無理規管傳媒的立法內容,以及「虛假社會預警罪」的立法構想。
本會認為,在緊急狀態之下,政府應當及時發放資訊,適時澄清謠言,維持官民互信,方能在災難期間團結本澳社會,上下一心,防災抗災。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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