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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修改土地法,才是自私

2018-08-20 03:07
  當一條法律出現漏洞或不足,專家學者以至政府高層如提出修改,將之完善,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常態。只要這種修法,目的是為社會民眾的整體利益,無論是代議士好,平民百姓也好,應該予以支持。
  近期澳門法院審理多宗涉及特區政府引用《土地法》收回土地的案件,不斷地揭示新版《土地法》中,有一些法理上不公平之處,最重要一項是,對於不能歸責業權人的土地,政府卻按照法律不問原因地強制收回,令業權人有所損失。部分業權人更和一些受事件影響的購買了樓花的業主,準備通過司法程序,向政府要求數以十億元計的賠償。
  筆者在《澳門市民的錢不能被政府亂花掉》一文中曾提出:「政府應檢討《土地法》,修改不合法理的部分,避免官司纏身,影響現屆和下屆政府施政,並保障澳門社會和市民的利益」。可是,近日澳門一些媒體和政界人士,將修改《土地法》的意見,描述為所謂的「地產黨」通過港澳媒體迫政府修法去謀取本身利益,又或者將「修法」直接等同「官商勾結、利益輸送」。
  當中最為反對修法的,除了某些直選立法議員外,更包括當年一手推動首次修改《土地法》、並被人視為「大哥、大姐」的兩名前任和現任立法議員。
  現行的《土地法》其中一個優點,就是將以往特首和特區政府在土地批給方面的問題加以避免,這些問題譬如直接協商批給而不必通過公開競投,自由裁量權過大。故新法可避免「歐文龍巨貪案」再次發生。
  不過,修改後的《土地法》有一個不合理之處,就是土地臨時批給期限過後,如未能完成發展,即使責任完全不在於業權人,政府也不能主動提供補償,而要依法收回土地。這種不公平和不合法理之處,在上次修法後就不斷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並提議各種補救方法。近日一名法官在類似案件審訊後撰寫的聲明書中,進一步將《土地法》中不合法理的問題清晰化,加強了要求修法的呼聲。
  再者,近日有消息指,一些被政府收回的土地的業權人,包括一幅位於黑沙環的住宅地皮的業權人和已買樓花的小業主,準備入稟法院,要求政府作出賠償,金額達數十億元之鉅。
  面對一眾小業主的苦況,以及可能出現大額索償潮,特區政府如修改《土地法》,容許政府對於「不可歸責」土地,以「等額補償」形式延長批給期限,令發展商可以繼續完成項目,不但可以避免索償潮,同時也可以令業權人完成發展項目,小業主可以順利上樓,建築業從業人員生計得到保障。不只業權人受惠,社會大眾都可受惠。
  不理政府社會利益,不能自稱愛國愛澳
  當年主張首次修改《土地法》、但今天卻反對修法的「重量級」前任和現任立法議員,雖然他們部分的擔憂可能有其道理,例如以往政府土地批給的亂象重現,又或者「官商勾結」,不過應明白,當提出修改《土地法》的聲音只針對「不可歸責」土地的補償問題,就根本不是「官商勾結」,反而是為澳門政府和社會整體利益著想的訴求。
  他們至今仍然反對修改《土地法》,惟一可以解釋的原因,是兩人多年前將《土地法》的首次修改視為自己的政績,除為了本身的名聲外,也為了日後的政治利益著想。如果他們只是擔心「官商勾結」而反對修法,在未明確全部修法原因的時候,反對是無可避免的,正如筆者最初也對修法有「官商勾結」的擔憂一樣;但是,現時修改《土地法》聲音和訴求已十分明確,而特區政府的確要面對大量訴訟和可能的巨額索償潮,作為愛國愛澳典範的「大哥大姐」或其他愛國愛澳人士,應該支持政府盡快在今屆餘下任期內完成修法工作,而非只單單考慮個人的政治利益。
文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