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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要規管傳媒社會責任 是懸在頭上達摩克利斯之劍?

2018-08-28 10:37
政府的《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不只是建議刑事上設立新罪的「虛假社會預警罪」,為此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及爭議;文本亦建議立法引入規管傳媒,此舉讓人們質疑當局,旨在加緊拑制傳媒的新聞自由以及編採獨立自主,其結果必導致傳媒無法履行監督政府之責,變相成為「一言堂」。
黃東批鼓勵報道之說「多此一舉」 憂當局形同《1984》真理部
保安司長黃少澤早前提及,政府鼓勵非民防架構成員的傳媒機構優先發放民防訊息。時事評論員黃東批評,這建議實在是「多此一舉」,「人係有良心嘅,當重大災難發生時,傳媒唔使你鼓勵都識得去做。人性本善,毋用你多此一舉。」
黃東表示,若當局強制傳媒必須緊跟政府的口徑,去反映政府希望表達的意志,「咁就無咩言論自由可言,呢個係十分恐怖嘅事。」他憂慮,一旦當局真有這種想法,就會變成英國作家喬治·歐威爾(George Orwell)小說《1984》書中所描繪的「真理部」般,「政府講的就係真理,市民講的就係歪理,這個問題將會變得十分嚴重,係一步一步咁收窄緊《基本法》賦予我們的公民權利。」
「我們已經無民主,那怕只係一點點自由,我們都要去珍惜、尊重。但是現在政府每一次修法,都係逐步收窄緊我們的自由,溫水煮蛙。我們最憂慮的是,政府的科技、人力、物力、財力愈來愈豐厚,但係見唔到有維護公民基本權利。我們不禁要問,點解你要這樣做?」
傳媒特性毋須懷疑 甄慶悅:劃蛇添足!
本身是傳媒人的傳新澳門協會副理事長甄慶悅就反駁諮詢文本,他指出,傳媒的社會責任在於監督政府及社會,以及報道社會上重要事件,在災難之下,所有有能力、有資訊的傳媒都會報道與民防相關的訊息,「這個就係傳媒的特性,並不需要懷疑同強調的。你要係其他法律入邊強調社會責任,我就會覺得明顯係劃蛇添足。」
甄慶悅強調,《出版法》第4條第一款規定,「出版界思想表達自由的行使,不受任何形式的檢查、許可、存放、擔保或預先承認資格等限制。」但當《民防法》同樣存在規管傳媒的條文時,「究竟我跟邊條法律好?」這當中,《民防法》指如果民防架構成員的傳播機構不合作,負責人就有可能面對刑罰!「但根據《出版法》,我係完全有新聞自由,以及必須要報道。中間究竟要點樣平衡?所以我覺得,根本係唔需要再多此一舉的。」
他亦認為,政府今次的立法取態,可能在於政府對傳媒行業的天職並不理解,更瀰漫著一種抗拒的心態,「其實天鴿期間,做傳媒的人並不是不盡責,傳媒希望報道最新最快的訊息,只不過係政府提供不到,而不是傳媒不想報。」
出版法有法可依 林玉鳳:不應另訂新例規管傳媒
本身是傳媒學者的直選議員林玉鳳,完全反對諮詢文本這項規管傳媒的建議,指出,傳媒的天性就是會在發生天災人禍時主動報道,「根本不用政府去講。」又指傳媒機構本身就要負上社會責任,「究竟傳媒的報道有無錯,都係要有人去告先可以證實到,政府現在又要求其負上行政責任,其實係不恰當的,因為傳媒機構不是要幫政府。」
林玉鳳強調,當局不應在《出版法》以外訂定其他法律,來規管傳媒在何時應做什麼,否則傳媒的角色就會被僭越。她亦認為,若政府希望鼓勵傳媒,就應利用法律規定民防中心要向傳媒提供最真實、最即時的資訊,或訂定由一個機構負責向傳媒提供訊息,其實就已收鼓勵之效。
吳國昌:「天鴿」訊息混亂 非因傳媒拒絕報道
直選議員吳國昌認為,政府透過「民防法」擁有更多手段去控制傳媒,但這些手段對於公共利益未必有利,反倒會損害新聞自由。他強調,大眾傳媒的本質就是肩負社會責任,重視及報道重要訊息。政府不應透過惡性的方法來對待傳媒,反之應以善意的態度提醒傳媒,並做好發佈重要民防訊息的工作,才是關鍵。
今次政府對民防制度的檢討,源於去年的「天鴿」風災。「究竟天鴿期間,傳媒是不是拒絕報道政府的訊息?我們是看不到。」吳國昌指,風災期間的訊息混亂,非因傳媒不報道政府的民防訊息,而是政府無法及時向傳媒及社會提供訊息所致,「例如地下停車場浸死唔少人,政府有無提供足夠資訊去警醒居民不要在風暴潮期間進入地庫?沒有!」
吳國昌亦質疑,究竟何謂重要的民防訊息?「風災期間這麼多訊息,究竟那個先係重要?其實傳媒本身有編採自由可以去判斷。」他指出,大眾傳媒的本質就是肩負社會責任,盡力保持重要訊息要公諸於世。而政府有為了公共利益去發言的權利,傳媒亦會尊重政府這樣的權利,「但是政府所發放的訊息,是不是真係有咁重要?傳媒自己有權去判斷,如果判斷錯誤、亂咁嚟,咁呢啲傳媒都要打包走人啦,根本無法係市場上生存。」
他認為,與其透過法律強制要求傳媒在民防期間報道政府訊息,不如政府必須先做好自身的工作,令自己有能力在民防期間發佈重要訊息,並在發佈訊息的同時善意提醒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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