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劉本立、廉政公署行政申訴局局長林智龍、工務局局長李燦烽及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趙淵,昨日出席電台時事節目,介紹暫住置換房制度。
李燦烽認為,暫住置換房制度比都市更新主體法律先出台,有助推動都市更新。劉本立表示,由於都市更新主體法律仍要討論,政府認為配套法律可以先行立法,為暫住房和置換房建設提供條件。林智龍補充,推動都市更新關係到補償合理性,以及重建業權的百分比,這不防礙暫住房及置換房制度優先立法,這制度能為受影響業主提供多一個選擇,且優先立法可賺取興建兩類房的時間,故不存在影響主體法律的立法質量。
他又認為,雖然海一居業主是首批可適用的人士,但不存在度身訂造,暫住房及置換房制度並非解決海一居的特別法。
有海一居小業主致電到時事節目反對置換房方案。劉本立稱,小業主是否接受置換房由當事人決定,政府不能強制任何人購買。社會對置換房的構想較為支持,興建暫住房及置換房的最成熟土地是海一居地段,法律通過後工務局就能規劃。他重申,置換房適用海一居個案,是政府基於善意原則和改善生活質素的原因出發,政府與海一居小業主不存在債權,也沒有補償的責任及義務。
對於暫住房租金方面,廉政公署行政申訴局局長林智龍稱,居民同意津貼金額才會簽署涉及拆遷的同意書,理論上津貼足以在市場尋找房屋租住。雖然暫住房租金會有一定優惠,但金額不會過低,因為暫住房租金太低會變成補償措施,造成雙重補償,雙重得利。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趙淵指出,考慮到資源有限,故暫住房及置換房計劃不適用涉及拆遷的租客。拆遷造成的單位租住合同中止,承租人及租客可循民法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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