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法案凸顯依法保障長者權益的重要性,彰顯特區政府關注及致力加大維護長者權益的決心,推動全社會共同為維護長者權益的目標而努力。法案界定長者年齡為65歲或以上人士,據悉,現時本澳長者人口已達6.8萬人,仍有逾8千長者繼續工作,佔長者比例12%。澳門特區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保障長者權益,是所有澳門居民的福祉,可有效應對老齡化社會,提升居民幸福感。法案共有七章,涉及長者權益、社會參與、長者照顧體系、合作統籌、行政介入等,詳細規定了長者權益保障各個方面。行政介入方面,增加了對長者的緊急司法援助,使他們訴諸法院的權利不因經濟困難受損,將來長者扶養爭議會由專門的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處理。
維護長者權益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特區政府關注老齡化帶來的潛在影響,多方面落實敬老愛老政策措施,關懷及支持長者,構建老有所屬、老有所為、老有所養的共融社會。正如官員所指,與周邊地區相比,本澳長者的福利待遇已相當優越。政府高度重視長者福利,本澳長者除了個人積蓄,還有養老金、敬老金、現金分享、中央公積金額外注入款項等,平均每位長者每月可得近6千元,當中尚未包括醫療券、交通補貼,遠高於最低維生指數。據悉,當局正研究明年增加養老金金額,並積極推動建設安老院舍,包括若有條件,計劃在粵港澳大灣區興建安老院舍,讓長者可以回鄉安老。
老齡化社會帶來一系列問題,譬如長者撫養、人力資源、人才培養、教育、就業、醫療、社會保障等多個範疇,亟待當局以綜合措施應對老齡化困局,維護長者權益。特區政府以正面態度應對不可避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尤其是落實老有所居,讓長者在熟悉的環境安享晚年,亦在新區預留土地興建長者醫療和社區設施。而現時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方興未艾,政府亦正與大灣區城市探討本澳長者回鄉安老的可行性。由「原居安老」至「回鄉安老」,實質上並不矛盾,政府探討多元養老模式,對於本澳居民是一件好事,假若「回鄉安老」不影響居民既得福利,與「原居安老」並無二致,則可以更好地保障有不同養老訴求的長者之權益。
江門同鄉會日前提出,大灣區城市群建設將是澳門未來發展的重要契機,江門及澳門均為大灣區核心城市,可在多方面加強合作,建議在江門規劃建設「澳門飛地」,以共建共享、澳門管理的形式,打造更多兩地企業合作園區,發展「飛地經濟」模式,目前兩地有關部門正深入研究。該團體所提建議廣受社會各界關注,透過「飛地經濟」可建設安老院,為澳人養老提供保障。《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將有力保障本澳長者權益,為有效應對老齡化社會提供法律保障,特區政府可探討透過多方舉措,提升澳門居民的養老保障水平,多元化構建老有所養的美好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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