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全國政協原常委、港澳台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案一審宣判,孫懷山被判處有期徒刑 14年,罰款 300萬元人民幣;追繳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孫懷山於 1994年至 2016年,利用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等職務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提供幫助。2000年至 2016年,孫懷山直接或通過家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 3,975萬多人民幣。法院認為,孫懷山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盧宇恆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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