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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關於終審法院法官決定不審理立法會停職案上訴的決定

2018-09-26 16:29


近日傳媒已報道過,主理我的「立法會停職案」的終審法院法官並沒有審理本人的上訴。法官的理解是,自我於本年7月復職後,我對立法會停職決定的上訴將不再具有實際效用,原因是即使我能如願勝訴,實際效果就是「取消停職」,即是說恢復職務、重返議席,而事實上我卻的確已經返回議席。
我們的理解是,該訴訟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超越了上指實際的特定利益,而此一公共利益的存在,本身便足以構成將訴訟繼續進行到底的合理理由。我們認為,若法院能夠確認立法會侵犯議員基本權利的行為屬非法,這將對立法會的良好運作和法治具有重要意義。我們還認為,深入討論「法院是否可以宣告立法會的非法決議無效」這個問題,對於保障法治、促進《基本法》的保障功能和更好地界定權力分立而言至關重要,尤其是當有關決議侵犯了《基本法》保護的基本權利。我們希望上指公共利益獲得法院承認。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再次挑戰法院不審理我上訴的決定:向由三位法官組成的終審法院評議會提出一種上訴。然而,我決定不走此一步。作出上指決定的法官詳細闡述及解釋了他的理由,並以兩種官方語言公布有關判決。他是一位備受尊敬的法官,而且澳門市民生活上很多重要的發展及保障亦要歸功於這位法官。因此我接受他的決定。
這意味著法院最終沒有審理我上訴中描述的種種理由。在這場司法之戰中,沒有贏家,亦無輸家。讓我感到難過的是,澳門沒有機會看到法院釐清這些問題,因為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管理我們生活的規則和原則的明確性。
儘管如此,這是一趟非常正面的旅程。首先,它引起了知情人士的熱烈討論,以及不少市民的關注,帶出有意義的問題,使我們反思突顯澳門獨特性的核心價值。其次,將有助於促使立法會未來更嚴謹遵守法律,並尊重由澳門市民選出的代議士的權利。
根據我們的理解,中級法院肯定了立法會作為一個公權機關的自主權,因此我們應該將中級法院的見解視作一種啟發,並由此確認立法會在面對政府時亦有其自主權。關鍵是要最大限度地落實分權原則,使得任何政府部門都不會妄想對特區最具代表性的機關施加不當影響。這些努力都是值得的。
另外,我要感謝在這段期間參與、討論和積極關注這一法律旅程的所有人,不論他們是否同意我提出的見解。我從律師、法官、評論者和公民身上獲益良多——希望彼等亦如是!
最後,我也要衷心感謝何睿智大律師。何律師除了在去年12月於我難以找到「加重違令案」的辯護律師時,與李奕豪大律師共同出手襄助,更勇於參與這場「立法會停職案」的憲制硬仗。過去數月以來,我們不幸地不止一次明白到某些較前衛及有深度的法律學說,暫未能得到本澳司法見解的支持,然而何律師並無因而卻步,反而不惜花盡心思說服法院接納有關突破性的學說見解,希望它們能成為我們法律制度中的指導性原則,並為此奮鬥至最後一刻。無論在何種職業範疇,此一專業精神當屬難能可貴。
現在是時候繼續專注於我受選民所託應做的事情:改善澳門人的生活、維護《基本法》、我們的基本權利、「一國兩制」下澳門的獨特性,以及最後,在我能力範圍以內協助所有需要的人。
蘇嘉豪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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