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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分裂國家的正義鬥爭仍然未有窮期

2018-09-26 09:54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前日宣佈,經過充分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以及「香港民族黨」的申訴後,決定根據《社團條例》第八(二)條賦予保安局局長權力作出命令,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者繼續運作。他稱這次考慮是謹慎、小心且全面的。
  李家超表示,該命令已於二十四日「刊憲」,並即時生效。由二十四日「刊憲」開始,「香港民族黨」是「非法社團」。涉及非法社團的罪行對「香港民族黨」即時適用,這些罪行包括: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利用他的地方舉行一些集會;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非法社團的成員或協助管理該社團;以及為非法社團牟取社團費或援助。這些罪行的罰則包括罰款和監禁,監禁年期最高為兩年至三年。執法部門會依法處理任何涉嫌違法的情況。李家超強调,香港市民有結社和言論自由,但這些自由不是沒有限制的,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香港特區政府的決定,受到香港各界團體和人士的支持。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也發表聲明或談話,支持香港特區政府的決定。
  政府特區政府作出這個決定,是根據香港特區法律賦予的權力,經過嚴謹的調查及蒐證,掌握了「民族黨」煽動「港獨」的大量證據,也給予其充足時間申訴,尊重程序公義,最終決定禁止「民族黨」運作,過程合法合情合理,彰顯香港政府依法遏止「港獨」,對「港獨」零容忍、零空間,向中央和港人負責的決心,更向社會尤其是年輕人發放明確訊息,「港獨」違憲違法、後果嚴重,政府必定會採取法律手段,將「港獨」思潮遏止於萌芽狀態,不會任其氾濫成災,切實捍衛「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繁榮穩定,保護青少年免受「獨」害。今後,香港政府就可按照「習慣法」及「案例法」的法律原則,更為理直氣壯地狙擊「港獨」思潮,尤其是抵制其入侵校園,有助於青年學生遠離「港獨」思潮。
  不過,筆者對香港特區政府使用「刊憲」的概念,而社會輿論及中央媒體也予以跟隨,連中央機關也不例外,則感到困惑。因為「憲報」這個概念,是前港英當局製造的,帶有明顯的「殖民管治」意識。而且,在法律定位上,憲法、憲制是國家最高層級的根本法律或最高法律制度,作為下位法的法律和地方法規,都不能帶有「憲」字。實際上,前香港新華社社長周南,就曾經表態,那種將《香港基本法》形容為「香港小憲法」的做法是欠妥的。既然連作為中央法律的基本法都不能稱為「憲」,而作為發佈地方政府公告、啟事及法例等的官方出版物,就更不應帶有「憲」的意涵。
  澳門特區在這方面的做法,是較為正確的。在回歸前,儘管此類官方出版物就已正確地採用「澳門政府公報」一詞,但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民間,都跟隨香港,稱為「澳門憲報」。而在回歸後,隨著「澳門政府公報」改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各方面都逐漸不再使用「憲報」一詞,而是稱為「特區公報」。而且,也沒有將《澳門基本法》形容為「澳門小憲法」。
  但仍有謬誤。《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但澳門回歸已經十九年了,市面上有不少商店及個人仍將澳門元稱為「葡幣」。筆者曾多次為文或私下指出其謬,其中有接受批評的,如某國企銀行的負責人在聽到筆者的批評後,當即將其所有櫃員機的「葡幣」一詞改為「澳門元」,還寫了感謝信給筆者。但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及其下屬金融管理局,至今仍然未有下達行政指令,禁止商店或個人使用違反《澳門基本法》的「葡幣」一詞,等於是在客觀上,澳門特區的金融行政管理領域上,仍處於「葡國殖民管治狀態」。
  回頭說到香港特區政府宣布「民族黨」為非法社團,禁止其運作或者繼續運作,雖然是正義的作為,但畢竟是遲了。在「港獨」思潮甚至組織已經蔓延,甚至警方已經偵破某個以「港獨」為主旨的非法組織,存儲有大量的武器裝備的不尋常狀態下,才宣布「民族黨」是非法團體,只能算是「遲來的正義」。不過即使如此,仍要按一個「贊」字。畢竟,香港特區的社會氛圍環境不同,曾經發生幾乎接近暴亂狀態的「佔中」和「旺角暴動」。而在「十九大」後,社會環境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反對「港獨」的作為具有兩個有利條件,一是將曾經囂張一時的「港獨」氣焰壓遏了下來;其二是撥亂反正,大樹正氣,壓抑邪氣,某些洋人法官已經不再放縱侮辱國旗、區旗的犯罪行為,雖然仍然對警察的正義行為判以重刑,但在整體上,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開始向維護國家主權傾斜,意圖分裂國土的行為,失去了「司法保護傘」。
  汲取教訓,風起於清萍之末,為何香港特區至今都未能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而在國家安全網留下一個大洞?反對派表面上的「理由」是捍衛各種自由,實質上卻是內外勾結,為其幕後主子利用香港作為國際間諜基地,及向內地進行「顏色革命」橋頭堡「保駕護航」。因此,梁振英無論在其他領域是否有值得批評之處,但他在發現《學苑》刊登鼓吹「港獨」的文章時,就予以揭發及批判,是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及政治責任。有人指責他是「港獨之父」,其實正是這種荒謬的指責,才令「港獨」勢力有恃無恐,而釀成一種思潮。如果香港特區仍然不願為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立法,港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就應當提出建議案,將《反分裂國家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作為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全國性法律。
  澳門特區表面上風平浪靜,但實際上「靜水深流」,有人在懾於建制派力量強大之下,雖然不敢像其香港的同道中人那樣囂張,但仍然「鴨子划水」地運作甚至公開地「試水溫」,有人還在一年多的時間內,連篇累牘地鼓吹「自決有理論」。對此,特區政府以高度的政治敏感及有力反應,將之壓遏了下去,如打擊「民間公投」等活動;並針對有某人在出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議員的同時,參加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會議員的選舉,類似「叛國」的行為,進行補強立法。民間也發揮了重大作用,如有支持「港獨」的人物參加澳門立法會選舉,許多民間人士予以強烈抨擊,導致該參選團體的主要成員,再也不敢像此前那樣,公開地鼓吹「兩國論」,為蔡政府的「國立」招魂擔幡。
  澳門特區已經為基本法第二十三立法,充實了國家安全網。但不可否認,卻是「備而不用」,至今仍未設立執行機構,等於是是「有子彈無槍」。而且,《澳門基本法》是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制定的,只是針對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習近平主席提出了整體國家安全觀,增加了「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全國人大常委會據此而對原來的《國家安全法》進行修訂。因此,澳門特區即使是《維護國家安全法》,也未能跑得上形勢的發展。最近的《民防綱要法》、《網絡安全法》等立法行為,就是根據「整體國家安全觀」,進一步補強國家安全網,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的統一、安全,這也是每一位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憲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