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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內地移民政策應回到基本法正軌上來

2018-10-02 04:11
  藉著冠蓋雲集的國慶酒會,正是一眾記者們「卟咪」的好時機,可以「抓住」一些平時較少「浦頭」,躲避記者詢問的官員,一於「問到夠」。而昨日的熱點,是中美貿易戰會否影響澳門經濟,賭牌到期尤其是其中的美資博企的賭牌如何處理,格力犬的安置問題等。其中,早前廉署對貿促局審批「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進行調查的下文,更是重中之重。
  政府官員對此問題的反應,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是,內部簡易調查報告未發現有人違規;廉政專員張永春則表示,若有人員涉及貪腐,廉署一定會依法調查,但若人員是紀律違反,則不是廉署工作權限,應由相關部門決定調查與否。
  貿易投資促進局則在國慶酒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該局已經提交了關於「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短中長期優化工作報告,目前除加緊推進和落實報告內的各項工作外,亦一直持續聽取社會意見,對報告內容和相關工作持續優化。貿促局將儘快就相關優化工作向社會各界作介紹。工作報告推出十一項措施,「多條腿走路」完善工作。至於長期措施,加緊修法研究,預計於二零一九年上半年開展有關法規草擬工作,爭取儘快完成,進一步明確臨時居留許可的審批標準、審查機制和確認機制,並增加貿促局調查職能,以更精準地審批及監管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張永春的回答,是嚴格按照廉政公署的職權範圍陳述,並未有所超溢,因而是法治的表現。而貿促局的表述,在表面上看也是如此,因為十一項措施都是按照有關貿促局職能規範的現行法律框架作出回應。但正由於受到這些本來就是並不夠全面準確的現行法律框架所限,而未能站到準確執行基本法的高度,亦即沒有從根本上思考問題,也就是只從「兩制」的單純業務觀點,而未從「一國」亦即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層面,去考慮如何更好地改革「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審批制度。這是典型的「只顧埋頭拉車,不顧抬頭看路」。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按照該項規定,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居民前往澳門,需辦理批准手續。內地居民雖然可以家庭團聚等理由,申請到澳門定居,但每年申請到澳門定居的人數,是有一定限額的,具體數額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國務院港澳辦及國家公安部)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而「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政策,卻避開了公安部門的審批權,也在客觀事實上「抵制」國家實施的「單程證」制度,等於是不尊重甚至是「搶奪」中央的相關權限。
  也就是說,內地居民到澳門定居的批准權限,是屬於中央政府,這個關係是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並非澳門特區一家可以「話曬事」。在這裡,澳門特區所擁有的權限,是進入澳門特區定居的人數,由國家公安部和國務院港澳辦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因而就是這一點,也不是特區政府自己可以確定。這就更遑論向擬來澳門定居的內地居民擅自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了。而目前的正規做法,是內地公安部門向移居澳門的原內地居民,發給「單程證」,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據此而向其頒發澳門居民身份證。因而批准內地居民到澳門定居的權限,屬於國家機關,目前是國家公安部,具體是國家移民管理局,並授權下屬各地方層級的公安機關的出入境管理機構處理。
  盡管在起草基本法期間,有人提出,按照國際慣例,應當由接受移民方亦即澳門特區政府掌握接受內地移民的主動權,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並沒有接受這個建議,因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表述,及全國人大通過《澳門基本法》時,該條款的規定,仍然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也盡管最近,香港也有個別建制派人士建議,此權力應下放給香港特區政府,或是香港特區政府也有權參與審核內地居民移居香港的資格,但也並未獲得中央政府的正面回應。因此,在全國人大對基本法的這個條款作出修訂,澳門特區及特區政府只能執行及遵守基本法的這項規定,而不是由澳門特區政府自行制定有關「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政策,並單方面向「符合資格」者簽發澳門身份證,而卻避開了公安部門的審批權。人們常說,澳門特區較能執行基本法,在整體上確是如此,但在某些具體事例上,尤其是在批准內地居民移居澳門的權限方面,卻並非完全如此。
  何況,《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也規定,「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內地公民,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前往港澳通行證。持證人應當在前往香港、澳門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註銷戶口,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香港、澳門。」因此,內地居民在獲批准來澳門定居時,是必須註銷其內地常住戶口的。即使是當年因「三‧二九事件」獲得澳門「藍帶證」並已在澳門逗留十多年的臨時居民,在經內地有關主管部門與澳門政府協商,同意向他們發給澳門居民身份證後,他們也必須返回原居地註銷常住戶口。但是,透過「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政策,而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及其家庭,卻沒有辦理註銷內地戶口手續。這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擾亂國家出入境管理政策和戶口管理政策的行為。
  因此,澳門特區政府的正確做法,其一是在「兩制」的範疇內,按照貿促局提交的關於「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短中長期優化工作報告,進行整改;其二更重要的是,回到《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請求澳門中聯辦進行協調,由澳門特區政府向中央政府請示報告,共同研疑一套既有利於澳門特區輸入各種優秀專業人才,又能符合基本法和國家相關法規規定,並不佔用日常「單程證」名額的實施方案。而且,擬輸入人才由內地權威機構與澳門特區相關機構,對「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申請者的資格進行聯合審核,不但注重其專業技能,也要對其個人品德進行嚴格考核,嚴格防止使用購買虛假文件的情況。
  即使如此,也應刪去現行必須具備「第三國文件」的規定,以嚴格遵守國家不實行「雙重國籍」,禁止購買外國護照等法律的規定。而且,也是防範貪官外逃及轉移資產的要求。在某個角度上,更是為了捍衛「一個中國」原則,避免與台灣當局的「邦交國」發生任何官方接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