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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官再三發表落敗聲明 顯修改土地法迫在眉睫

2018-10-02 03:23
  前言
  繼第377/2015號及第499/2016號案件後,中級法院馮文莊法官再次在824/2016號案件中作出了有關土地被收回案件的司法裁判落敗聲明。總結三宗案件之落敗聲明,可見馮法官之觀點一以貫之,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論述,闡明法理,邏輯清晰及嚴密,以理服人。他指出:“在尊重不同見解的前提下,在不妨礙對本案涉及之問題及與其相關連的其他課題作更深入研究之情況下,按照卷宗所載之資料及證據,由於本案所訴之批示沾有違反法律規定之瑕疵——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8條(善意原則)、第111條(附加條件之內容),亦違反計算中繼期間之規則(《民法典》第265條、第321條及318條),認為應撤銷上訴所針對之批示”。馮文莊法官在多個涉及土地訴訟的司法裁判中均發表落敗聲明,凸顯土地法本身存在的問題,值得社會各界,尤其是特區政府的重視。
  土地法與法理的關係
  誠如在本次所涉及的南灣湖發展項目上,當局因所謂城市規劃問題,而命令承批人不准繼續發展有關土地,一切活動停滯,才導致無法在25年的臨時批給期間內完成發展。這樣被收回土地是否合理呢?馮文莊法官的回答是:“這種出爾反爾的行為,因自己行為令對方不能行使權力的狀況,但同一時間又主張除斥期,又不考慮過錯方責任,法理難容。”
  毋庸置疑,馮文莊法官的論述是嚴密的,他的結論是在結合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等法學方法論,更加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結合《民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及引述相關案例等基礎上而推導而得出,故很值得我們加以學習及思考。其中,有一點特別值得一提,他說:“25年期量並非一個數字年期,而是一個法律期間,即在實際上可能存在比25年更長的時間。”他舉例如出租人不將出租物業交予承租人,又或即使出租物交於承租人,但出租物不能提供其應有之功能給承租人享益,如房屋長期漏水,或無水無電供應,並由申請至安裝完成用了一年,但利用期為一年,難道完成安裝水電之日就是租賃合同到期之日?且承租人還要按月支付租金?這明顯法理不容。或者再用較通俗點的國際足球賽實例。一場足球賽,法定時間明明就是90分鐘,為什麼不是90分鐘準時結束,而往往有數分鐘甚至更長的補時?因為在比賽過程,可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可預期的情況,影響球隊如期使用法定的比賽時間,給予補時,更加符合公平乃至善意原則。然而,土地法不問土地在25年的臨時批給期間未能完成使用,究竟是否歸責於承批人,一律收回,顯然有違常識,更有違公平及善意。事實上,在馮文莊法官所發表的落敗聲明所涉及的土地個案中,均存在可歸責於特區政府的原因,如特區政府沒有城市規劃,不發出街線圖,不審批各種圖則,不發出工程准照等等。如此一來,簡單的以數字年期來看待、分析及解決複雜的土地問題,顯然是將複雜問題簡單化,“一刀切”處理顯然有失公平,未能真正理解法理,可謂“法理難容”!
  土地法與澳門基本法的關係
  再進一步而言,澳門基本法是特區的憲法性文件,土地法必須符合澳門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第145條規定:(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二)根據澳門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證件、契約及其所包含的權利和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三)原澳門政府所簽訂的有效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佈為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於過渡時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查者外,繼續有效。我們再結合回歸前承批人與澳葡政府簽訂的土地承批合同,當中一般列明臨時批給期間為25年,並補充載明可續期至2049年12月19日。顯然,25年期間和2049年12月19日均為法律期間,具有特定的法律含義在裡面。它凸顯澳門基本法保護投資乃至維持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基本價值和追求。
  土地法與司法的關係
  回到馮文莊法官對涉及南灣湖土地的824/2016號案件的司法裁判落敗聲明上,為何如此嚴密、嚴謹的論證,卻僅僅只為落敗聲明?歸根到底,就在於土地法存在問題。事實上,律師公會理事會主席華年達大律師一早就已表明:“法院無權限討論法律的好壞,而僅有權限適用法律”,可見法律界資深大律師對此問題的通透見解,相信這亦代表大部分律師界同仁對土地法的看法。誠如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堅持厲行法治,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信只有先有良法,才有可能公正司法,亦才能推動善治。
  更進一步而言,正正因為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存在漏洞與問題,所以才導致《土地法》生效以來,發生了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提及到的“政治司法化”問題,他早在2016/2017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明確指出:“隨着澳門特區各種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不斷湧現,一些涉及社會敏感問題或巨大經濟利益的案件亦明顯增多,甚至出現政治司法化的傾向。”政治與司法顯然不同,“政治司法化”,反映出行政當局對政治問題的迴避,亦是對司法的不負責任。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我相信,在沒有明確歸責原則,不問是否可歸責於行政當局,或是否全部責任都歸責於承批人,就以“一刀切”方式對待及處理臨時批給期間屆滿的土地,將之收回,顯然無法做到努力讓相關上訴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而更為可悲的是,類似的案件並非個別,且更加是不少,對澳門經濟、社會乃至整體發展利益會造成如何影響,難以估計。
  結語
  作為有關案件助審法官的中級法院馮文莊法官,在多個土地案件中均堅持對法律的理解和信仰,再三發表有關落敗聲明,不斷重申一個基本觀念:“每宗案件都是一個獨立的個案,每宗案件都有其獨特之處,法律之適用須因應每宗個案之具體事實及情節,同時結合適用之法律及法律體系本身之結構性原則,方能得出合理及公平的解決方案”。馮法官非常認真負責,專業水平極高,其落敗聲明所載之內容和思想,尤其當中所闡述的“25年期量並非一個數字年期,而是一個法律期間,即在實際上可能存在比25年更長的時間”觀點,均是醍醐灌頂、黃鐘大呂,更加凸顯出修改土地法已迫在眉睫,值得行政當局、司法當局、法律界等社會各界共同認真反思。希望行政主導體制下的特區政府,能夠全面準確理解及把握澳門基本法精神,以實事求是態度,盡早對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作出檢討修訂,尤其是加入歸責原則,更應充分貫徹行政主導體制,準確理解行政長官在特區政治體制中的重要地位及權力,從而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及“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
澳門第三、第四屆立法會議員 吳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