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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通訊截取制度 警:港澳分別明顯

2018-10-04 03:53
  【本報訊】司警局消息,就有傳媒查詢,澳門會否考慮參照香港設立“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制度?
  司警局作出以下回應:港澳兩地基於法制不同,監察通訊截取的制度也有着明顯的分別。
  根據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除獲委任的 小組法官可授權進行通訊截取或監察行動外,由執法部門首長指定的授權人員亦可作出行政授權,授權執法部門人員進行部份的監察行動 。
  上述條例亦容許執法部門的首長在特定情況下發出緊急授權,授權執法部門人員作出原需小組法官事先授權方能作出的截取或監察行動,其後再向小組法官申請確認該授權。
  此外,香港的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是在處理具體的個案中接獲市民申請時,在不影響刑事法律程序進行的前提下,審查及斷定是否存在截取或秘密監察,以及有關行為的合法性。總括而言,香港的制度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進行的監督,屬事後審查及糾正,而且在香港,是因為存在行政授權等可能出現監督灰色地帶的情況下,有必要設立相關事務專員的事 後監督的機構以補足缺失的監督。
  本澳的電話監聽制度由《刑事訴訟法典》規範,整個過程一直都受到獨立的司法權的監管,即預審法官在審查核實符合《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的前提要件後,方能命令或許可進行電話監聽;而在整個執行程序中,法官均需進行監控,執 行機關必須就截聽或錄音繕立筆錄,並須連同錄音帶或相類材料,立即傳達予命令或許可行動的法官,讓其知悉有關內容,由法官決定有 關資料是否具有作為證據的重要性,考慮是否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以及決定是否需要繼續進行監聽。
  由此可見,無論是現行的電話監聽制度,還是建議將來採用的通訊截取制度,本澳都將會維持上述嚴格的司法機關監管的制度。如果本澳採取了香港的模式,那就是要求由一名法官去監督另一名法官所負責的司法工作,這在本澳現行的司法制度中除了司法上訴以外是絕不容 許的,因為明顯有違現行制度的司法獨立原則,必將動搖及損害本澳現行的司法制度。
  既然本澳現時已採取最嚴謹的監督制度,將來是否仍需設立類似香港監察專員或監察委員會監督通訊截取的實施,確實值得全澳市民和司法界進行認真、深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