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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打壓」言論自由無關,其實是在提前「拆彈」

2018-10-08 05:28
  本文開筆前,先作一更正,一利益申報。
  一是更正。本欄上週六「十年十件中葡友誼建築物」之說,實際上是「八年十件紀念品」,其中有兩年是兩件。實際上,這項系列工程是從一九九三年開始的,此時距離澳門回歸只有八年時間。但為要湊足十件,因而其中有兩年是兩件。分別是一九九四年的「男女」及「女人與狗」,一九九七年的「乘風展翅」及「東方明珠」。
  二是利益申報。因為本文是談及司法警察局質疑區錦新議員涉嫌「誹謗」,而恰在此時,被當事人自稱為「回歸後第一宗」新聞評論被控告「誹謗罪」的案件,剛在初級法院獨任庭審理。
  其實,是這位當事人「搶了頭功」,這個「頭功」本來應由筆者來「領取」。就是在「十幅墓地案」鬧得正夯期間,時任檢察長、現因貪賄案發而正在服刑的何超明,向新聞界聲稱檢察院將安排「預審」該案。筆者撰文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階段的「預審」,就像法院審理案件階段的「上訴」,是被告、原告,或輔助人不服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而提出的,因而根本就不可能是由檢察院進行「預審」,否則就等於是「球員兼裁判」。實際上,初級法院也在星期日連夜發表聲明,澄清及否定何超明的說法。
  可能是何超明擔心筆者在「十幅墓地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將會繼續撰文進行分析批評,不利於他實現某些個人政治圖謀,於是就先下手為強,以「誹謗檢察院」,「濫用新聞自由」等涉嫌罪行,立案偵查筆者。主要「罪行」有三件,其一是在二零零七年的「五一」遊行中,有人侮辱五星紅旗,所有新聞媒體都有報導;其二是二零零九年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時,身為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的高天賜拒絕投票,並在會場外中法定不准洩露投票對象的範圍內,向記者聲稱他因為支持何超明,反對崔世安,而拒絕投票,這也是所有新聞媒體都有報導;其三是所謂「銀河假招工案」,後來經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調查,發現反而是向警方報案「銀河假招工」的新興工運團體,其實是在製造假案,自己銷毀招工表格卻栽贓給「銀河」,當時也是所有新聞媒體都報導了這個調查報告。
  對此,筆者都曾為文指出,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在「得悉犯罪消息後」,應主動立案偵查。但檢察院卻沒有立案偵查。何超明則以筆者「誹謗檢察院」、「濫用新聞自由」對筆者進行立案偵查。主理檢察官聲明,只要筆者收回上述言論,就「放過」筆者。後來,筆者提出,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受到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在未受拘捕的情況下,偵查期限是八個月,預期倘不起訴就應當銷案,但已經過了八個月,卻既不起訴又不歸檔,涉嫌違反《刑事訴訟法》。何超明就又陸續以筆者的這些言論,作為新的「誹謗檢察院」及「濫用新聞自由」的「證據」,以維持「八個月內」的時間。但新增「案情」卻沒有通知筆者,刻意讓筆者追問,又可增加新的「八個月內」時間。
  第四屆特區政府「組閣」,行政長官崔世安未有向中央政府提名何超明繼續出任檢察長。筆者為文,分析這是出於「十五年全落」的安排。何超明致函澳門中聯辦主任李剛,指責筆者。
  而正因為何超明未獲提名繼續出任檢察長,這就為後來新任檢察長葉迅生領導的檢察院起訴他,而終審法院也判決其貪腐罪名成立,提供了便利條件。當然,也是在新任檢察長的安排下,才宣布對筆者的案件,予以「歸檔」亦即銷案處理。否則,輪不到初級法院正在審理所涉案件的當事人,成為回歸後首宗因新聞評論而被控「誹謗罪」的新聞工作者,筆者才是「獨享」該「榮耀」者。
  但是,筆者做不了「第一名」,卻已經鐵定將會是「第二名」。因為又一宗以新聞評論被控「誹謗罪」及「濫用新聞自由罪」的案件,落在筆者的身上,已經被檢察院正式起訴,並由初級法院安排日期開審。
  該案的案情大致如下,去年四月十七日,本欄發表《葡方在國籍問題上抵觸〈中葡聯合聲明〉》一文,全文的基本內容是針對葡國駐澳門總領事館,在進行葡國選民登記的活動中,將持有葡國護照的十多萬澳門中國公民視為「葡國公民」,呼籲他們前往進行葡國選民登記。筆者批評,這是違反《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的規範,及挑戰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也是是違反了自己訂立的「葡方備忘錄」的精神的。其中有一段內容,不點名地提到,有人參加葡僑委員會選舉及葡國護照的申領等問題。
  由此,高天賜、姍桃絲、劉文度等三名葡僑委員會委員,委托某葡籍大律師向筆者提交了律師信。本欄依照《出版法》關於「澄清權」的規定,予以全文刊登。緊接著,三人正式向檢察院提告筆者涉嫌犯下「誹謗罪」及「濫用新聞自由罪」。其中因為高天賜是立法會議員,因而檢察院以「加重誹謗罪」起訴。本來,初級法院已經安排一位法官排期開庭審理,但該法官以三名原告提出的民事賠償額,超過獨任庭的數額,必須由合議庭審理,而予以退回,現在正在等待法院排期。因此可以說,筆者雖然「領不到頭功」卻也榮幸地「拿到了二功」。此為利益申報。
  關於司法警察局要求區錦新議員道歉之事,現在雙方各持一詞,各有各的理由。其實,正如本欄上週五所言,此前被「誹謗」的官員,都是一笑置之。尤其是筆者未有談到的二零零九年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時,得到中央支持的崔世安,卻受到自稱得到「中央支持」的何超明的團隊的瘋狂攻擊,甚至還衝擊記者會現場,到競選總部「踢館」。而所謂的「炸彈」,其實都是「空包彈」,子虛烏有。但崔世安就是一笑置之。
  何超明是司法官員,其當年在西南政法學院讀書時,有許多同學後來都當上副部級以上的公安及司法官員,何超明與他們的關係極為密切。其中一些人是周永康的「馬仔」,而周永康當時確實是「中央領導人」--中央政治局常委,所謂「中央支持」何超明,或許真有其事。但周永康並非主管港澳工作,當時的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是習近平。
  其實,崔世安當時以「一笑置之」來處理何超明團隊的攻擊,就留下了後來就連個別建制派人士也攻擊他「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後患。還是何厚鏵政治智慧高,在一九九九年第一任行政長官選舉時,他在首次記者會上就提前「拆彈」,坦然承認自己犯過「男人容易犯的錯誤」,使得其對手無從下手。
  實際上,台灣出版的「選戰」教科書中,就有一本是《擊人之短》,專門教導參選人在選戰的關鍵時刻,以「黑材料」擊倒對手。其中最成功的例子,就是「興票案」,讓本來最有機會當選的宋楚瑜,「長使英雄淚滿襟」。
  因此,倘是結合到明年將會進行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現在的一些做法,其實也是在提前「拆彈」。尤其是所謂「警方勾线」的指控,直接關聯到「普世價值」、「人權」,而這些說辭卻正好就是區錦新議員等反對派人士最「朗朗上口」的。因此,此事件可視為「提前拆彈」之舉,與「打壓言論自由」無關--盡管表面上可以這樣合理評論。
  不過,從近來司法機關對涉及反對派的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的「規律」看,將會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只要達到「拆彈」之目的,「控告」就是可免則免。何況,某被視為「大熱門」者,也曾說過「與其追究別人,更應檢討自己」的話。因此,用句閩南語來說,就是「免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