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氹仔客運碼頭設施保養服務因終審法院的判決,行政長官批示改為判給中交三航院。原中標公司盛世設施管理公司不服,針對行政長官批示上訴,要求中止批示效力,被終審法院裁定敗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不排除行政長官批示如果不立即執行,上訴人可以從中獲益,可避免上訴人損失從氹仔客運碼頭撤離和之前耗費的人力和材料費用,因此認為涉案的判給行為可被中止效力;但上訴人並無證明判給行為如何對他們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本案亦存在令上訴人獲得賠償的法律手段。因此,合議庭裁定上訴人提出的中止效力,不滿足法定全部要件,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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