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去年的工作報告,公佈了一宗有關公務員濫用職權的案件,菁菁欲了解法律對該犯罪的詳細規定,故向「廉政園地」的I博士請教。
菁菁:I博士,之前你解釋過公務員收受利益,作出一些行為以回報他人,無論他的行為有否違反職務上的義務,都屬受賄。那麼,公務員作出甚麼行為就會構成濫用職權罪呢?
I博士:按照《刑法典》的規定,凡公務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或造成他人有所損失,而濫用其職務上固有的權力,或違反其職務所固有的義務,便會構成「濫用職權罪」。
菁菁:按你所說,即公務員濫用自己職權或違反自己的職務義務,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便會觸犯濫用職權罪,對嗎?
I博士:是的!濫用職權是公營領域常見的職務犯罪,例如負責部門開考典試工作的公務員,利用評核環節偏幫與其來往密切的一名投考人,不合理地增加其評分,提高他獲聘機會;又或公務員故意不作迴避,將公共服務合同判給其私下有份開設的公司等等。
菁菁:嗯,公務員濫用職權確會引致很多不公平的現象,真的不可容忍。那他需要承擔甚麼法律後果?
I博士:按照《刑法典》的規定,濫用職權最高會被判處三年徒刑或科罰金。除了刑事責任外,不排除還須接受其他紀律處分。
菁菁:我明白了。公務員真的不可濫權謀私,以身試法!
(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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