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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截取法》要求營運商保留數據一年 文本引用例子 法律源頭已被歐洲法庭裁定無效 ? 司警:係,但個資辦話ok 且多國認為毋須修改本國法律

2018-10-15 22:03


對於有言論認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諮詢文本的附表中關於通訊記錄的部份,引用了葡萄牙第32/2008號法律第6條,而該條法律的源頭──歐盟第2006/24/EC號指令──已被歐洲法院裁定無效,認為有誤導市民之嫌,司警晚上發出新聞稿,表示雖然歐盟法院認為第2006/24/EC號指令無效,但歐洲多國均認為毋須因此而修改本國法律;又指澳門個資辦認為通訊記錄的保存規則合理及適度,且就參考葡萄牙第32/2008號法律,表示完全贊同。
司警局新聞稿全文如下:
第一,通訊記錄屬公眾關注的議題,因此,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已特別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中的通訊記錄部份作深入的研究分析,並發表了詳細意見,其認為通訊記錄的保存規則合理及適度,且就參考葡萄牙第32/2008號法律,表示完全贊同;該詳細意見已上載該辦官方網頁,歡迎社會各界進一步瞭解。
第二,雖然歐盟法院認為第2006/24/EC號指令無效,但事實上歐洲多國均認為毋須因此而修改本國法律,相關國家基於目前國際反恐形勢嚴峻及犯罪形勢複雜下,仍然要求通訊服務提供者保存通訊記錄;此外,亞洲地區如韓國及台灣地區,也有要求保存通訊記錄,並設立嚴格規範以保障個人資料及隱私權利。
第三,通訊記錄並不包括任何通訊內容,故部份歐盟國家及地區認同可以由檢察官批准即可調取通訊記錄;但本澳建議制定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仍規定由檢察官審查後,再由法官審批,雙重把關。
第四,《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沒有改變現時電訊營運者與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所處理的資料種類,只是在保存期方面作出一年的具體要求。
第五,安全措施方面,在處理和保存通訊記錄的資料時,相關實體會嚴格遵守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之特別的安全措施,以及受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監管,並按其意見作出處理。
第六,諮詢文本亦建議新增刑法保障規定,以確保包括通訊記錄在內的通訊截取相關資料安全和保密。任何人違反相關保密義務,將受刑事處罰,且以公罪論處,科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法人亦會受罰,可科罰金最低100日,最高1000日,金額為每日澳門幣500元至2萬元。
因此,就有關評論認為因歐盟第2006/24/EC號指令無效,就判定本澳參照葡萄牙的規定屬誤導,而忽略實際上多國依然要求保存通訊記錄的事實,相關評論以偏概全。對於各界對《通訊截取及法律保障制度》發表的可行建議,本局將一如既往虛心接納和認真研究,並對不實言論及時作出澄清,以助公眾明辨。
司法警察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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