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氣轉涼,容易使人生病。對於「打工仔」來說,如果因生病而請假,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非因工作原因患病或意外受傷時,僱員每一曆年最多可以請假連續三十日或間斷四十五日。如可預見的情況,例如定期覆診,應該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僱主;如果是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突然發高燒,僱員應在事件發生後盡早通知僱主,但不論何種情況,僱員都要提交證明。
另一方面,法律規定了十二項合理缺勤的情況,也就是說其他情況就屬不合理缺勤,僱員請假沒有通知僱主或沒有提交醫生證明,就會屬不合理缺勤。如果僱員不合理缺勤對公司直接造成嚴重損失或者不論是否造成損失,僱主有權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無須支付任何賠償。前者可以立即向員工解除合同關係,而後者如沒有造成損失,但僱員每年超過連續三日或間斷五日的不合理缺勤,都可以解除合同關係。
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每一曆年內因病或意外受傷請假而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六日。例如僱員一年內請病假十日,其中六日是有薪病假,至於另外四日病假原則上是沒有任何報酬。但是視乎僱主與僱員之間有沒有其他書面協議,例如僱主在協議上提及一年內有十日有薪病假,那麼扣除了六日有薪病假,另外四日也會屬於有薪病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以及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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