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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良:不可擁物業改十年太長

2018-11-01 06:35




    陳家良:不可擁物業改十年太長

    陳昭怡:廿五歲下一刀切不合理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經濟房屋法草案,公共房屋事務委員陳家良認同放寬曾入住經屋、受惠四厘利息補貼的家團申請限制以及修改經屋轉售限制的建議,認為能令更多合資格的居民買得到經屋,但質疑不可擁有物業的期限改為十年,時間會否太長,期望政府釋放更多資訊,解釋收緊的原因。另一委員陳昭怡認同修改經屋法有助完善現在申請機制的缺失,但對於二十五歲以下的成年人“一刀切”不允許申請,令有急切需要的十八至二十四歲人士零機會,認為此舉有違政策原意;又認為未諮詢公屋委意見及公開諮詢就公佈修法,難以取得社會共識。

    陳家良表示,法例修訂後的不可在澳擁有物業期限,對於一些因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的家庭可能太長,加上現時本澳經屋不定期開售,因此希望政府清晰並詳細解釋原因,讓社會知悉。此外,法案建議更改經屋轉售限制及分配方式,陳家良認為新的轉售限制改為六年應該有助增加經屋流轉性,且以特定的公式制訂售價,只售予符合申請經屋資格的買家,相信能夠避免經屋流入私樓市場後價格上升,保障了有實際需要的居民可以買得起轉售的經屋。建議政府在修訂經屋法的同時,加快公共房屋興建進度,尤其偉龍馬路、舊發電廠等項目,確保經屋持續供應量,建立經屋上樓期。

    陳昭怡指出,該經屋法草案變相將十八至二十四歲的“夾層青年”拒諸門外,這種以年齡為絕對條件的做法,忽視了他們存在實際住屋需求的可能性,不符合當局推出公共房屋的原意。建議既然新法將重新採用計分方式,在經屋計分標準中,加入依照年齡段作為評分項目及調整比重,例如二十五歲以下為五分,二十五至三十五歲為十分等階梯式評分方法,相信能達到政府期望的目的,亦較“一刀切”做法更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