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李振宇表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澳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四十條則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勞工公約是需要通過法律予以實施的。然而,特區成立至今,「工會法」九闖立法會均告失敗。
反對「工會法」立法的意見指,「工會法」提案人迴避了法律規定,無依法經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社協)討論便提交立法會。因此,社協將「討論工會法的調研--就社會須具備甚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進行調研」列入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年度工作計劃。二零一七年五月底,社協開展了「就社會須具備甚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進行調研」的招標程序,目的是透過獨立第三方實體,先行就社會須具備甚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進行調研,為制定「工會法」的可能性研究提供科學支撐。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政府將「就社會須具備甚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之調研服務」判給澳門政治經濟研究協會,規定獲判給實體須在簽署書面合同之日起計二百四十日內完成調研,並於緊接的三十日內提交完稿研究報告。今年一月初,經濟財政司司長作出批示,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協執行委員會協調員,作為簽訂提供「就社會須具備甚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之調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然而,相關判給合同的簽署卻一拖再拖,直至今年三月初,當局仍表示判給合同待簽署。
因此,他提出以下質詢:
第一,在「就社會須具備甚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之調研服務」判給已確定的情況下,相關判給合同的簽署為何拖延數月?相關判給合同最終於何時簽署?
第二,今年三月,當局曾表示將於今年年內向勞、資、政提交有關調研的結果。請問,相關調研工作的具體日程表為何?有沒有作出甚麼調整?相關調研報告預計何時可以完成?能否如當局所稱於今年內提交社協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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