菁菁之前在新聞中聽過「公務上的侵佔罪」,但卻不太明白,每事問的她,又找來I博士問過究竟。
菁菁:「I博士,之前新聞報道指有公務員涉嫌觸犯『公務上之侵佔罪』,案件被移送檢察院處理。究竟甚麼是公務上之侵佔?」
I博士:「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公務上之侵佔』是指公務員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將因本身的職務而獲交付管理、佔有或其可接觸的公有或私有金錢或任何動產,不正當地據為己有。簡單來說,就是公務員在工作上或藉職務便利作出盜竊或侵吞公共或私人財產的行為。」
菁菁:「嗯,那麼它與一般『盜竊罪』或俗稱『穿櫃桶底』的『信用之濫用罪』有何分別呢?」
I博士:「公務上之侵佔罪屬於公務員的職務犯罪。法律賦予公職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具有公權力,目的是維護和實現公共利益。若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或基於職務上的便利而作出盜竊或侵吞款項的行為,不但損害公共利益,更有損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因此,法例規定『公務上之侵佔罪』刑罰會較由非公務員作出的『盜竊罪」或『信用之濫用罪』為重。例如,曾經有警務人員在執行調查工作期間,將現場屬於證物的金鏈據為己有,又曾有政府出納員侵吞了市民向當局繳交的罰款,均已觸犯『公務上之侵佔罪』,最高可被判處八年徒刑。」
菁菁:「公務侵佔的後果相當嚴重啊!」
I博士:「沒錯,除了『公務上之侵佔罪』,還有一項相關的罪行,稱作『公務上之侵佔使用罪』,兩者不盡相同,我們下回再詳談吧!」
(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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