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項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26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修改後,給資助的申請須於核准本規章的行政長官批示生效之日起計十二年內且須在工程施工前向房屋局遞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26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修改內容如下:
1人家團的最低維生指數為4,230.00澳門元;2人為7,770.00澳門元;3人為10,710.00澳門元;4人為13,020.00澳門元;5人為14,700.00澳門元;6人為16,380.00澳門元;7人為18,060.00澳門元;8人或以上為19,710.00澳門元。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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