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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消費者對房地產交易知識 橫琴澳門消委會聯合發佈相關提示

2018-11-29 03:30

(記者陳藝珠海報道)橫琴房地產市場近年呈現出產銷兩旺局面。為加強橫琴房地產交易政策推廣,提高消費者房地產交易風險防範和消費維權意識,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橫琴新區消費者協會聯合發佈橫琴房地產交易消費提示。

●【購房資格必滿足】:橫琴新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房地產調控政策,政府部門對購房資格有嚴格的規定,故消費者切勿聽信任何不實說辭,更勿通過非法途徑辦理購房手續,避免因無法通過購房資格審核而承擔違約責任,並對個人征信造成不良影響。

●【房屋性質要明確】:個別不良商家將本應規劃為產業、辦公用地擅自改變為公寓,並以「LOFT」「SOHO」「酒店式公寓」「70年產權公寓」等名義對外銷售。故消費者在購房前應查驗銷售方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件,了解房屋和土地用途,切勿購買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擅自改變規劃用途的房屋。

●【售樓廣告勿輕信】:在購房過程中勿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務必要向房產商確認其廣告或宣傳資料中有關房屋贈送面積、周邊設施,特別是學校、醫院等配套內容的真實性,如購房者認為廣告宣傳的事項對訂立合同有重大影響的,可要求增加到合同內容中,並設定違約責任。因廣告宣傳與事實不符,購房者要求解除買賣合同的,可與房產商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選擇仲介需謹慎】:在選擇房地產仲介或經紀時,要選擇正規、信用良好的機構,注意查看該機構的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和經紀人證書資料原件,並要留意營業執照、備案證書的有效期,登記地址與實際是否相符,房地產經紀人的執業單位與執業證是否一致等資訊。

●【交付定金須謹慎】:在房地產交易中,為提前預定房源,房地產商一般要求購房者預先支付款項,並開具收款收據,在收款收據中經常會出現「定金」「訂金」或「誠意金」等字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訂金、誠意金、保證金、訂約金等,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

●【簽訂合同須留心】:購房合同是房屋買賣最重要的法律憑據。簽署合同前,應認真閱讀合同的條款和內容,徵求法律或專業人士意見。對購房合同中的格式條款,購房者認為有涉嫌免除房產商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應充份與房產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予以修改,以保障自身權益。對合同中有需手填條款專案,留白部份應予劃去。不要輕信口頭承諾,要將房產商的承諾寫入合同,防止「事後不認帳」。

●【「陰陽合同」不可簽】: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個別當事人為逃避稅費或獲取高額度商業貸款,採用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辦理交易手續。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還存在極大交易風險。

●【維權途徑要選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依法簽訂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對自己簽署的合同或協議應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履行。在合同或協議履行過程中出現矛盾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通過仲裁或訴訟等途徑及時處理。矛盾糾紛中較為常見的解除合同、退還定金等訴求,屬於民事糾紛,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行政機關無法也無權幹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