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澳門現時設有四種財產制,包括: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及取得財產分享制。其中,取得財產分享制是一九九九年《民法典》規定的新制度。
何謂取得財產分享制?
取得財產分享制的特點是將分別財產制及取得共同財產制的優點相結合。分別財產制的優點體現了自由處分財產的原則,而取得共同財產制的優點,則體現在解銷婚姻(例如離婚)時所體現的公平及互相扶持的原則。
為達到自由處分與相互扶持相結合的目的,法律規定,在取得財產分享制內並沒有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亦即所有財產均為個人財產,情況就像分別財產制一樣。所以,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可以各自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夫妻雙方在婚後可自由出售自己名下的車位而無須對方同意。但法律也規定一些例外情況,例如針對家庭居所方面,只有在夫妻雙方同意下,才可將家庭居所轉讓、在其上設定負擔或出租。但是,與分別財產制不同的是,在停止採用這種財產制時,如何分配雙方的財產才可以體現互相扶持、互相分享的原則。這也是該財產制的關鍵內容。
如何分享夫妻間的財產?
在停止採用該取得財產分享制時(例如離婚或更改財產制),為達到平均分享的目的,在採用這種財產制期內,財產增加較少的一方有權從財產增加較多的一方中取得部份財產,而該部份財產,就是兩者財產差額的一半。例如,男方婚後增加的財產折合為二百萬元,而女方婚後增加的財產折合為四十萬元,那麼,兩者增加的差額就是一百六十萬元。當停止採用該財產制時,女方有權從男方的財產中取得財產差額的一半(即八十萬元),計算後,女方的財產數額為一百二十萬元,而男方的財產數額亦為一百二十萬元。這樣,就能達到平均分享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縱使上述計算的結果,與直接加起來除以二的結果,亦即是與取得共同財產制所計算出的結果相同,但兩者的意義完全不同。在採用取得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由婚後取得財產的那刻起,財產已經屬共同擁有,而無須等到分割。相反,在採用取得財產分享制的情況下,只要未進行分割,夫妻各自都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只有等到停止採用該財產制時才須按上述的方法計算。這正是採用取得財產分享制的原意。
在沒有選擇財產制的情況下,如何處分夫妻財產?
取得財產分享制是現行的候補婚姻財產制度。所謂候補財產制,是指結婚人在沒有選擇任何財產制的情況下,法律便會推定他們選擇了法定的候補財產制。也就是說,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所締結的婚姻,如果結婚人沒有透過婚前協定選擇任何財產制,那麼便會推定他們選擇了取得財產分享制,且受該制度約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五七九、一五八一及一五八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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