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權利平等及消除對婦女的歧視。早於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並開放給所有各國簽字、簽署、批准和加入。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在第二十個國家批准這項公約之後,《公約》開始生效。目前,全球已有超過一百八十個國家成為締約國,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回歸前,《公約》已在澳門適用,回歸後,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公約》繼續在澳門特區適用。
《公約》規定的權利
《公約》全文由序言和六部份組成,共三十條,內容主要規範男女平等,女性在教育、家庭、工作、經濟等各方面均享有與男性同等的地位,確保女性在政治、公眾事務方面的權利等。
女性地位不斷提升,但歧視婦女的現象仍有存在。按照《公約》第一條規定,對婦女的歧視是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而該等歧視阻礙婦女與男子平等參加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妨礙社會和家庭的繁榮發展,使婦女更難充分發揮為國家和人類服務的潛力。為此,《公約》積極肯定了平等的原則,並在第三條中明確要求締約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份的發展和進步,其目的是為確保她們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至於具體實現平等的步驟,則在《公約》第二部份至第四部份作出規定,內容主要涉及婦女參加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等方面。《公約》第二部份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公職權、執行公務權、在國際上代表自己的國家、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婦女均可保有國籍等的權利。
《公約》第三部份規定,婦女在教育、就業及經濟和社會活動上有不受歧視的權利,例如婦女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婦女享有與男性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等。《公約》第四部份規定,婦女在婚姻和家庭關係上享有選擇配偶、生育、個人權利及對財產的支配上男女具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公約》是一項原則性的規定,要實現消除對婦女的歧視,還須依靠各締約國自行立法及制定措施。《公約》第五部份規定,締約各國應就本國實行《公約》所採取的措施及所取得的進展,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報告供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審議,意即《公約》的執行由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負責監督。
澳門體現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法律
在澳門,不同範疇的法律都有體現維護女性權益的規定,而這些規定的依據主要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區的根本大法,明確保障男女平等及婦女權益。《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所以,不論男女均可享有法定權利及承擔法定義務,例如《基本法》賦予的工作、言論、婚姻等自由。同時,《基本法》第三十八條亦明確表明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區的保障。
在工作和就業方面,《勞動關係法》第六條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就業機會,例如在招聘過程中,不能以性別作為考慮因素;薪酬、待遇方面亦不得因性別不同而有所差別。除平等原則外,法律亦因應女性的特殊情況,為女性提供特別的保護,例如:法律規定,懷孕婦女在懷孕期至分娩後的三個月,不得被無理解僱,且在上述期內僱主不得安排她們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以及女性僱員可以享有五十六日產假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基本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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