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澳門初級法院昨裁定中文周刊《訊報》涉刑事誹謗罪名不成立,但指相關文章對保利達用了負面字眼和偏離事實的表述,作者違反了求證義務和善意原則,而報社和社長未盡監管義務,三名被告需負連帶責任支付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五萬澳門元。
《訊報》總編輯李江在庭上聽取判決後直呼「荒謬」,並且在法院外向記者表示會上訴。社長周仲屏稱會尊重總編的意見,稍後與律師研究判詞後再決定下一步對策。案件可於法定二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主審《訊報》涉誹謗保利達一案的主審法官周豔萍(Chao Im Peng)在宣判時表示,經庭審後,認為第一被告李江(Lei Kong)的文章確有影響保利達的形象,但程度未達「非常嚴重」,而且未有刑事控罪中要求的「故意」犯罪行為,因此,裁定兩名被告的誹謗罪名不成立。
周豔萍同時指出,兩名被告在受《基本法》保障居民「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的同時,必須清楚知道居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也是《基本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所以,她認為「言論自由並非是絕對無限制的自由,而是以尊重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等為前提條件。」
而且「新聞自由」並不完全等同「言論自由」。新聞報道或評論尚須遵從相關專業準則,至少應做到:確有消息來源;在合理範圍內查證消息來源並平衡報道;須衡量消息來源的可靠性與公共利益之關連性;不得單憑已揭露的情事,輕率推測其他相關而未經揭露的事實。
判詞中指出,第一被告作為政經評論員,同時是一名澳門居民,無疑享有表達自己觀點和判斷的權利。從他被訴的多篇文章中亦明顯體現出其對海一居業主狀況的同情,盡早解決事件的迫切願望,同時也反應出其對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的猜疑和不滿等負面情緒。
文章多次出現「霸王條款」、「陷阱」、「涉嫌商業詐騙」、「涉嫌犯罪」等字眼,甚至出現了「樓層由二十五層增加至五十層」等脫離事實的表述。但從整體閱讀理解和以一個普通讀者標準衡量判斷,並不必然受到被告評論觀點影響而認為保利達涉嫌實施詐騙。而且被告也沒有構成誹謗罪的第一要件「犯罪故意」,所以判第一和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至於保利達要求第一第二被告以及報社以連帶責任方式支付二百萬澳門元的請求。法官周豔萍指出,在考慮到相關文章只是普通政經評論,並非社論或跟踪報道,但文章多次出現的負面字眼和脫離事實的表述,也勢必造成普通讀者對保利達的負面認知,和損害其公司形象。在參考了獲證實的事實、民法賠償準則,特別是衡平原則後,裁定三名連帶責任人賠償保利達五萬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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