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修訂《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稱,基本上整個法案已與政府細則性討論,政府態度開放,會考慮及接納委員會的意見,將再提交最終文本。委員會亦開始擬定意見書,爭取在下月(2019年 1月)內完成討論,交到立法會大會審議。 法案建議以言詞、動作或散布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者,處最高 3年徒刑或科最高 360日罰金。何潤生稱,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在有關條文句首加入故意 2字,說明是故意行為才會作出處罰。 對於法案中建議經濟局有權指定工作人員就製造國旗及國徽的違法行為作實況筆錄。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解釋,違規者製造相關國旗時使用非指定的材料,經濟局有扣押權,相關物件撥歸特區所有並可將其銷毁。 (郭錦冰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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