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一等消防區長明知不獲批假下仍然離澳旅遊,期間缺席工作安排,被科處停職 30天,其後提出司法上訴,被終審法院駁回。 案中的消防區長任職消防學校輔助部,於 2015年申請 12月 9日至 20日期間享受年假,由於其中 2天因應特區成立紀念日,要配合行動部門工作,這 2天假期不獲批准,但這名消防區長仍與家人離澳旅遊,且沒開通漫遊,導致接獲不到部門通知,並缺席特區成立紀念日的遊行安保工作安排。 這名消防區長就保安司司長的紀律處分批示,提出司法上訴,理由包括自己並非值班人員,除非另有工作安排,否則無需於週六日及公眾假日上班。終審法院合議庭判決時稱,因確實另有工作安排才導致上訴人的年假申請被明示駁回,但上訴人仍選擇在公眾假日放假外遊,便不存在可以排除紀律責任。 (梁舒婷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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