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正在審議的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建議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具有檢控權。立法會小組委員會關注監察人員是否合適具有相關權力,並引述政府稱,監察人員是屬於安全營運方面的人員,亦須修讀專門培訓課程,但理解委員的意見,承諾會再研究有關問題。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審議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對於建議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包括如目睹實施違法行為或有實施違法行為的足夠跡象,可即時編製控訴書等。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稱,委員會關注監察人員的資格和培訓,以及人員是否合適具有相關權力。
黃顯輝引述政府回應稱,監察人員是屬於安全營運方面的人員,會持有由交通事務局發出的工作證,亦須修讀經交通事務局核准的具理論與實踐教學的專門培訓課程,但政府稱理解委員的意見,承諾會再研究有關問題。
政府代表又稱,法案是針對輕軌的法律制度,不包含輕軌的規劃和建造,輕軌運營的管理會由其它法規規範。黃顯輝表示,法案中部份條文規範的適用實體不明確,委員會希望政府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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