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拾遺」是傳統美德。相反,「拾遺」不報還據為己有,在法律上就必須承擔一定的後果。假如遇到在地上拾獲錢包,在的士車廂內拾獲他人手袋、又或在櫃員機發現他人未取走的款項,發現的人應該如何處理?
爸爸:嘩,前面地下有個銀包喎,你唔好嘈,我偷偷哋袋咗佢先……
仔仔:爸爸你都唔乖嘅!老師上堂時有講過,係街執到嘢要交比警察叔叔㗎!
按照《民法典》規定,假如有人拾得或發現他人遺失或無意中丟去的物品(包括金錢、物件或動物),如果知悉物主是誰,便應交還或通知物主;如果不知道物主是誰,則依據該物品的價值,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明顯超過二千元,就必須報警;二、低於二千元,可以報警,也可以依習慣處理,例如將在巴士上拾得的物品交給巴士公司,又或將在櫃員機發現的現金交給銀行等。
仔仔:但係警察局係邊呢?爸爸你都無帶我去過嘅……
爸爸:要行幾條街先到喎……其實執番比人之後有無D酬勞收下㗎?
法律規定,拾得或發現的人依照上述的處理方法,在作出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仍沒有物主認領,失物就會歸他所有,換言之,拾得或發現遺失物的人便可以因此合法地取得該物品;相反,如果有人認領,便須物歸原主,但拾得或發現的人有權依法向物主收取一定的報酬,報酬的計算方法為:價值為澳門幣兩千元或以下的,取其百分之十;兩千元以上至兩萬元的,就超過兩千元的部份,再取其百分之五;兩萬元以上的,則就超過兩萬元的部份,再取其百分之二。例如有人在地上拾獲三千元,物歸原主後,可向物主收取(兩千元的百分之十,即兩百,超出兩千元後餘下的一千元,取百分之五,即五十)合共兩百五十元的報酬。
相反,如果拾得或發現的人沒有按照上述法定的方法處理,將拾得或發現的物品據為己有,即可觸犯《刑法典》規定的「在添附情況下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二四七條,以及《刑法典》第二百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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