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官:難悉警方監聽個案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表示,無法知道法官批准警方監聽個案數目,強調整個監聽的審批過程只有法官知悉,法院無可能亦無條件監督。
岑浩輝指出,在司法保密上,法律已有相關規定;不同人有不同理解,不同階段中亦有不同看法,要看立法、政府如何處理。
正如早前初級法院接受查詢時表示,法院在收到由檢察院送來涉及通訊截取聲請的案件時,當中內容為密封,由收到的法官審查、決定,所以同事和司法文員無人知道審批多少個案。
岑浩輝直言:“發起人肯定有其他關係,有幾多朋友,如果隔籬啲人知道,未去採取行動和聽取,人哋已經走了”,特別是共犯的情況尤為複雜。
岑浩輝表示,即使他也不知道初級法院有登記過收到的聲請數目。
由於各級法院運作獨立,如何公佈大家可以討論,法律的用意是保障合理的法益;亦要確保警方有手段能夠偵查、破案,最終是保護市民的權益、社會安寧。同時需要考慮到如此敏感的措施去保障他人的私隱,要有合理範圍。
至於監聽證據的事後監督,岑浩輝表示,第一,若監聽內容作為得到的證據,要經過批准才視為合法;第二,若視為證據並產生效力,必須在起訴審判程序中附檔,審判過程的當事人和律師都可以看到。“如果任何中間有不法行為,證據屬無效,等於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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