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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通則法律修改 擬讓家長入校董會 設危機小組處理突發事件

2018-12-29 06:30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律草案,建議辦學實體須設立校董會,由校長、教師及家長組成。職權包括委任和免除校長、決定辦學方針等,並規定辦學實體本人或有關代表,以及校董會主席不可擔任校長。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有關的法律草案可以規範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設立校董會,由校長、教師及家長至少七名單數成員組成,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同時,規定辦學實體本人或其代表,以及校董會主席,不得擔任校長職務。
法案規定學校須成立校園危機管理專責小組,負責制定安全守則和監察措施,以及處理危急或突發事件。亦對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作出詳細規定,學校不得強制學生或家長贊助辦學或向其收取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以外的款項。
法案同時訂出學校自願中止或關閉、自動關閉和強制關閉的情況,同時設定暫時行政介入制度,教青局可直接或藉第三者代替辦學實體,讓學校暫時運作,保障學生利益。
學校須遵守政府財政規章的規定,以專款專用方式使用財政支援。如不遵守相關規定,批給實體可要求返還全部或部份已批出的款項。法案亦提高行政違法的處罰金額,按違法行為科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罰款,並增加附加處罰和累犯的規定。受罰對象由教育機構調整為辦學實體,如存在公共利益,教青局可公開處罰決定。
法案生效前已運作的學校,應自法案生效日起兩個學年度內設立法案所訂的校董會,法案建議自公佈後緊接的學年度的首日起生效。
另外,私校通則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設立校董會,並建議教師和家長加入校董會,教青局副局長梁慧琪回應表示,現時本澳有六十七間私立學校,其中六十四間已成立校董會。
梁慧琪又表示,過往諮詢曾收集到二十五項有關私校成立校董會的意見,當中二十項希望讓教師和家長加入校董會。她又指,學校有權選擇老師或家長加入校董會。她指出,未來私校須按規定選出校董會,在法案生效起計,私校需要在兩個學年度內設立校董會。
私校通則法案又建議學校須成立校園危機管理的專責小組。梁慧琪指,危機事件範圍好大,教青局一直有危機管理指引供學校參考,現時本澳各間學校亦有設立危機管理小組,有關條文是把指引提升至法律層面。
中華教育會副理事長王國英回應指,對私校的開辦運作制定規則,是完善對私校的辦學管理。他希望法案可儘快獲得通過,亦希望能設有過渡期,讓一些學校和辦學實體適應。王國英表示,現時有不少學校已有設立校董會,加上有關法案已經討論一段時間,相信法律出台後辦學實體都能適應。